“有些看房者第一次是中介帶看的,沒有成交,第二次自己來看了,成交了,中介和售樓處就會為‘誰動了我的客戶’這個問題大動幹戈。所以我們現在確立的基本原則是,第一次到訪是由誰接待的,就是誰的客戶,保護期三到六個月不等。”“幸福裡”項目的小陳說。
在沒有足够證據留存或報備制度不嚴格的情況下,售樓處只好拿出人臉識別技術這一“殺手鐧”,在爭端發生之時“一錘定音”。
人臉識別的關鍵在“比對權”
售樓處沒有提前告知看房者的人臉信息將被采集,但不乏對此振振有詞的開發商。有媒體報道,中國鐵建某項目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對記者稱,“一進門的位置就有攝像頭。”在她看來,攝像頭擺放在一進門的入口處,等同於提前告知并且獲取了看房者的知情同意。
“售樓處的此種做法根本用不上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僅憑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可以認定其侵權。”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告訴記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并經消費者同意。
“僅通過攝像頭擺放在門口就證明自己已經提前告知并且獲得同意,明顯站不住腳。”趙虎說。
更深層次的問題是,較之於其他個人信息,人臉信息更容易被采集。
與密碼、指紋、手機號碼和身份證號、住址不同,人臉常年暴露在外,在不做換臉手術的前提下,人臉伴隨終生且不可替代,對人臉的收集不需要接觸,不需要當事人主動提供,人臉極易在不被告知的情況下被“偷偷”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