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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代孕+棄養”必須多重懲治
http://www.CRNTT.com   2021-01-22 20:36:33


 
  再說“棄養”,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無論是找人代孕的客戶,還是代孕母親,一旦選擇棄養,均構成了遺棄罪。有關方面應追究違法者責任使其付出代價。

  如果娛樂明星涉及的“代孕棄養”情況屬實,即便是在海外代孕,即便棄養孩子不成功,但由於其行為極為惡劣,作為公衆人物已形成惡性示範,在國內應該受到道德譴責和從業限制等懲罰。只有如此,才能對其他演藝明星有所警示,同時才能對社會產生正面引導作用。

  鑒於違法代孕及遺棄屢打不絕,筆者以為,既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把目前法律遺漏的代孕需求者、代孕中介等違法主體也納入法律制裁範疇內;也要進一步健全監管及執法體制機制,對違法從事代孕的各種機構,采取更加有效的辦法進行監管。

  當然,對於“代孕棄養”產生的系列後遺症也不能忽視。比如說,代孕的孩子是無辜的,其落戶、被撫養等權利應得到法律保障。(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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