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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家務勞動”獲補償
http://www.CRNTT.com   2021-02-25 18:53:42


 
  丁慧芬律師認為,新法條從法律意義上肯定了主內一方的付出應當在離婚時得到補償,也鼓勵主內一方不要有後顧之憂地為家庭付出,這是一個不容小覷的精神鼓勵。

  央視對此評論道:“每一次付出,都應該得到尊重和回報。很多家庭,夫妻雙方在家務方面的付出是不一樣。如果婚姻存續,付出較多的一方不會有怨言,也談不上經濟補償;但如果離婚,付出較少的一方給與對方一定補償,就是一種公平。用法律對家務勞動的價值作出肯定和保護,維護這種公平,是法律人性化的體現。”

【法律保障】補償標准如何衡量?

  對於5萬元的補償數額,不少網友認為,“請個住家保姆少說5000塊一個月,5年5萬元,實在太少了”。

  在丁慧芬律師看來,法官判決5萬元的補償款數額實際上是我國個稅起征點以下月收入4500元左右人群的年收入水平,這個數額并不能實際補償真正的家庭主婦或主夫的家庭付出,而是一種精神撫慰性質的補償,畢竟家庭財產已經均分的情況下,理論上對方用以補償的錢也是出自分割後的個人財產。

  那婚後作為全職太太的女方,離婚時提出的經濟補償,法院應如何衡量補償的標准呢?

  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超表示,全職太太,一般是指沒有工作或辭去工作,只在家裡照顧一家人衣食起居的女人。特征是沒有工作,專注家庭起居;優點是穩定家庭起居;缺點是婦女失去工作的成就感和樂趣,很明顯,全職太太是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

  在《民法典》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均沒有對補償標准進行明確,即只能由法官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在現今社會,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一樣,亦無法確定統一的標准。所以主審法官在經濟補償方面主要考慮的因素有:一是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二是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三是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四是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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