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條例(征求意見稿)》將人臉識別、指紋解鎖、虹膜識別等技術產生的數據作為特殊數據保護,要求數據處理者使用生物識別數據必須具有目的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并應具備數據安全防護能力。
南都記者注意到,對實施“大數據殺熟”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數據處理者,《條例(征求意見稿)》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市場主體不得利用數據分析,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在處罰方面,違法上述規定、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
明確“數據權益” 加大數據違規處罰力度
據了解,此前,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司法局征求意見稿”)於2020年7月15日公開征求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暫行條例(草案)》,於2020年12月28日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并修訂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
此前,首創“數據權”被作為2020年7月發布的司法局征求意見稿的立法亮點之一,引發廣泛關注與討論。南都記者注意到,與此前公布的司法局征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有關“數據權”與數據權屬的部分表述有所不同。
《條例(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指出,目前公衆對數據權屬問題的認識還不統一,尚難以在經濟特區法規中創設“數據權”這一新型權利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