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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冠軍姓名為商標,不應得逞
http://www.CRNTT.com   2021-08-20 23:40:17


  據8月16日中新社報道,近日,東京奧運會女子單人10米台跳水冠軍全紅嬋的姓名被搶注商標,涉及食品、服裝鞋帽、日化用品等,目前商標狀態均為“申請中”。

  全紅嬋年紀雖小,但其在本屆奧運會上的出色表現令人嘆服,也因此引起了諸多關注。目前,全紅嬋的老家成了網紅“打卡地”,每天有大量網紅到她家蹭流量,給她的家人帶來諸多不便。

  比去冠軍家裡蹭流量更讓人不能接受的是,一些商家已經開始運作注册“全紅嬋”商標,試圖用冠軍的熱度為自己的商業版圖背書。此外,網友們給全紅嬋的愛稱“杏哥”,也已被某公司進行了商標注册申請。不得不說,這種做法是十分不道德、沒底綫的,也涉嫌違反有關商標注册的法律法規。

  商標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之一。但現實中,一些商家為了“搭便車”,將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注册為商標。“某丹”“某07”“某利波特”……這些人們耳熟能詳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搶注對象。現在,有商家盯上了奧運冠軍,想利用他們在民衆中的廣泛影響力追求經濟效益,這不僅是對冠軍本人的騷擾和傷害,也是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政治、文化等領域公衆人物姓名不能當商標。同時,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前述規定也明確了,商標標志或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也就是說,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衆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册為商標是不被允許的。

  名人一直是大衆目光的焦點,在商品經濟發達的今天,利用名人效應將消費者的目光集中到商品上的做法比較普遍。但未經當事人允許,將其姓名和肖像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册顯然有侵權嫌疑。試想,如果一個奧運冠軍的名字可以被隨便注册為商標,那麼其他奧運冠軍呢?如果所有商家都這麼“搭便車”,勢必擾亂正常的商業環境和市場秩序。

  目前,這些企業和個人注册的“全紅嬋”等商標還處在申報過程中,有關部門應依法駁回申請,以實際行動告誡某些企業和個人,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不容被“碰瓷”,蹭奧運冠軍熱度、發“奧運財”更不應得逞。(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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