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明確,“禁止大聲喧嘩等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但對這些行為如何處置和應對,卻并未給出具體規定。
作為常識,治安案件的有權處置機關是公安機關。在非緊急狀態下,遇乘客糾紛或肢體衝突,公共交通營運方的安保人員可先分開爭議雙方,并啓動規範處置流程,或上升處理層級呼叫管理人員前來處理,或根據爭議激烈程度,判斷在有必要采取強制性措施時立即報警。
在處置過程中,基於現場情況的多樣和複雜,難免有肢體接觸,甚至也可能出現有女當事人衣服脫落等突發狀況,作為管理文明也好,城市文明也好,都應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件影響,避免損失擴大。
從小糾紛到大輿情,西安地鐵營運方顯然還沒有充分做好文明管理、規範處置和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准備。這也是西安紀委監委也要介入調查的原因。“行有不得,反求諸己”,事件發生後,在拿著手電筒照向乘客之前,先照照自己的責任和管理漏洞,這才是規範管理和文明管理的應有之義。(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