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以往出了問題再被動處置,這些技術手段將防範關口前移,針對性、前瞻性更強,也更具操作性,一方面為主動發現潛在“內鬼”提供了“千裡眼”,另一方面也能有效擠壓“內鬼”的作亂空間,打斷“內鬼”的行為慣性。
讓公民個人信息擁有更安全的“港灣”,還有必要對信息洩露“內鬼”戴上“從業限制”的“緊箍咒”。《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在此基礎上,可制定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實施意見等,明確有洩露信息污點的人員不得受聘或被安排到密切接觸公民個人信息的崗位,從而拉起一道“內鬼”防護網,讓“內鬼”一次作歹、長期受限。(來源:上游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