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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科研失信 需要主體自律和規則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22-09-20 19:54:24


 
  其二是科研人員的充分自律。很難想象,一些科研人員如果在誠信方面存在缺失,能取得什麼樣的科研成果。科技部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近年來,科研失信行為表現出更強的隱蔽性和複雜性。如果這些科研人員將心思用在了套取科研經費方面,那他們就不配科研人員這個令人尊崇的稱謂。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方面的制度建設,推進科研誠信立法,細化完善制度規範,其中就包含了對科研失信人員的懲戒力度。即使是院士,如果在科研失信方面存在瑕疵也不能免責。

  《規則》第29條規定:(如果存在科研失信問題)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上述科技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學術造假等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遷就、不包庇、不縱容,每一個科研失信人員都會被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對這些科研失信人來說,不單影響當下,更關系到未來。這是從制度上增強懲戒威懾力的體現。

  其三要不斷針對新問題,出台新辦法,在制度體系建設方面更加完善。

  這次出台的《規則》針對3年來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做出補充完善,增加了對買賣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重複發表等7種科研失信行為的規定;對從事論文買賣、代寫、代投第三方機構的查處也做出規定,細化了違反科技倫理規範的行為認定。今後,在科研失信方面還會有新的情況出現,重要的是及時發現新情況,出台新措施。(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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