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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鼓勵公益訴訟行動有利社會和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0-31 10:04:57  


  中評社香港10月31日電/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評說,公益訴訟的逐漸興起,是中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事件。福建省的公益訴訟行動者丘建東提起的“公益行動者能否得到適當的補償和獎勵”的問題(10月30日《北京青年報》),可以引發人們對公益訴訟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的功能、效用和公益行動者的權益等問題進行新的思考。
  
  所謂公益訴訟,是相對傳統的“私益訴訟”而言的、旨在表達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私益訴訟僅能由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特定主體所提起,救濟的方式也限於對私益損害的判斷、衡平和補償。公益訴訟的興起,與社會生活的日益複雜和權益劃分的相對困難、公權力主體和私權利主體能力局限、社會公共理性的成熟、把社會矛盾或衝突納入法治化或體制內治理的努力等等有關。也就是說,公益訴訟可以把矛盾和衝突“解決在法庭裏,而不是大街上”,是理性化的治道。
  
  社評指出,公益訴訟的直接功能,一是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發現、鑒別、界定和保護,對國家、社會和公民有益;二是利於形成更民主、靈活、主動、高效的公共利益維護、約束、監督機制,促進公眾的社會制度化參與;三是利於激勵公民和社會組織對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高度負責和持久熱忱,利於預防可能發生各種損害;四是利於法律權威的確立和強化,為社會生活的法治化、理性化,創造更好的社會條件和運行機制。概言之,它既能解決很多矛盾和衝突,又有利於社會穩定與和諧,且利於法治等更根本的價值和目標。
  
  因而,法治國家對公益訴訟往往採取是容許、鼓勵態度。近年來,我國以建設法治國家為重要國策,現在又致力於建設和諧社會,當然需要高度重視包括公益訴訟機制在內的理性化、法治化治理之道的發展和提高。
  
  社評說,當然,公益訴訟是比較複雜的訴訟類型和權利義務調整機制,如果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不合理,也可能導致公益性行動受阻滯。如果能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恰當結合我國的有關現實條件,當能揚長避短。在這方面,有若干關鍵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合理區分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適度放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二是訴訟請求和責任方式適當改革,可以增加“禁令”類型,即法院判決被告禁止再實施某類行為。三是借鑒“判例法”法系的經驗,由最高法院公佈若干公益訴訟判例,對全國相關問題的解決,形成普遍性約束力。
  
  基於利他動機和公益目的的社會行動,對提起公益訴訟者,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獎勵並無不妥。從社會性公德方面看,也應當給予肯定和褒揚;從私法和公法角度分析,公益訴訟行動者類似於沒有義務而代人管理事務、並使人受益的“無因管理”人,自然可取得相應的權益請求權,政府甚至還可比照見義勇為行為給予肯定和鼓勵。但在總體上,還是由非政府組織或民間機制解決為宜,因為公益訴訟本來就是“民間的”事。當然,由政府進行補償和獎勵,也無不當。
  
  有人可能認為,容許和鼓勵公益訴訟會激勵某些人沽名釣譽、借機謀取私益等。其實,這是不必要的擔心。公益訴訟是時間、精力、物質高投入、個人受益少的行動,且專業性強、風險大,絕大多數公民不可能以此為樂趣。它不會對公序良俗有任何損害,且有助於社會風俗的改良。因此,對致力於公益行動的公民和組織,適當給予精神甚至物質上的補償和獎勵、聲譽上的褒揚,也並無不妥,它對推動社會矛盾的理性化解決與和諧社會的建設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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