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正護照條例 為陳水扁制定“落跑條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8 09:48:32  


  中評社香港11月28日電/在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弊案纏身之際,台“外交部”本會期提案修改護照條例,將原本“外交護照”適用範圍擴大增列“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這使得未來領導人到外國所使用的“元首通行狀”,不受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重複使用的限制。
   
  據中國時報報道,國民黨團書記長蔡錦隆指控,台“外交部”這項提案根本是為身涉重大弊案的陳水扁,所量身訂做的“落跑條款”。他強調,這項看似不起眼的條文修正,上次在朝野協商時差點偷渡過關,泛藍發現事有蹊蹺,國民黨團警覺不對勁才反對。 
    
  蔡錦隆說,根據二零零二年三月廿八日出版的“阿扁電子報”指出,“元首”通行狀與普通護照均有使用上的限制,因為陳水扁每次出訪都必須經過“外交部長”親簽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待陳水扁出訪回台後,該份通行狀便交由“外交部”歸檔,不能重複使用。
    
  蔡錦隆強烈質疑,陳水扁出訪理應隆重謹慎,由“外交部長”親自核發通行證,作業程序上更顯得縝密,且該制度行之有年也非常方便更無絲毫窒礙難行之處,何需僅以所謂“國際慣例”為由大費周章修法?是不是陳水扁擔心未來遭判刑“落跑”,直接使用不受次數限制的“外交護照”通關比較方便?直接落跑也比較少人知道?
      
  他強調,護照條例原草案第七條規定,“外交護照”適用對象包括“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民進黨“中央政府”派往外國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的隨從;“外交”公文專差。 
    
  而新修正草案第十二條內容,除包括原條文第七條內容外,特別增加“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到外國時所持用的通行狀,亦屬“外交護照”。
    
  蔡錦隆還指出,護照條例原條文第十七條規定,“外交護照”持照人“任務結束回台”後,除非經核准能繼續使用,否則便應將護照交回主管機關註銷。
    
  但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內容卻將“任務結束回台”修正為“持有事由消滅”,使得未來繼續持有“外交”護照的彈性大增。他質疑,修正內容根本就是陳水扁落跑條款,國民黨一定嚴格把關到底。 
    
  蔡錦隆強調,根據護照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護照有效期限,“外交護照”的效期可以到達五年,只要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陳水扁可以立即直接取得“外交護照”,其效期直到陳水扁卸任後都可能繼續持有。 
    
  而有了出入關皆通行無阻的“外交護照”,陳水扁未來離台、入境將毋須再透過“外交部”每次發給的“元首”通行狀,隨時都能機動離台。蔡錦隆質疑,在“國務機要費”敏感時刻,“外交部”提出這項修法,難脫協助陳水扁未來“落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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