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檢察官:馬英九,施了什麼詐術取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18 16:12:13  


  中評社香港2月18日電/臺灣新竹市的檢察官邱忠義今天在聯合報撰文說,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及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主要也都被解讀為制度殺人,為何不想一個其實很簡單的根本解決之道?

  邱忠義建議仿效當年廖學廣的例子即可。

  文章說,當年廖學廣因鎮長稅案件圖利汐止鎮民,被法院以貪汙罪判刑十八年,因為當時的制度殺人,其帶罪參選台北縣“立委”獲民眾支持而第一高票當選,大家有感於當時圖利罪之規定不合時宜,易入人於罪,故“立法院”終將圖利罪改成必須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有獲得利益之結果才會成罪,廖學廣終於被改判無罪。

  從而,陳馬二人的案子,只要如法炮製地將相關的會計或審計法規中加列一條:“首長、副首長依領據列報而核銷之特別費未用盡者,由首長自行支配運用,無須繳回‘國庫’”之文字即可,這也是陳瑞仁檢察官在二個案子偵結後一直強調的意旨。

  文章說,倘能如此,則法官在判決時,因法律有變更,可以依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新法而判決無罪,或依刑事訴訟法以“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為由而判決免訴。

  當然,如果不放心,怕法官不想用這些法條,則可以在上開相關的會計或審計法規之施行法或細則中加列一條回溯條款,將上開新修正的條文回溯地適用於在此之前特別費未用盡而未繳回的事實即可,這在法律上稱為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是容許立法者可以這麼做的。

  此外,本案的起訴法條是引用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然而,我們必須點出起訴法條可能錯了,因為詐欺罪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一開始就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的給付,但是首長特別費不用單據的部分姑且照起訴書所認定的,是政府給你一筆錢,若未用完要繳回!

  然政府給錢時根本不是導因於行為人用了詐術而使人陷於錯誤,而是政府希望首長用不完要繳回,所以首長錢未用完而未繳回此一已造成的事實,根本與詐欺沒有關係,故本案將來公訴檢察官可能不好打。

  最後值得一提的,錢進了當事人的帳戶,因為金錢具有替代性,在民法上的概念是與當事人的其他錢混同了,該筆錢稱為消費寄託物,寄託物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當事人了,只是日後若要返還,必須以相同種類、數量、品質之物為之即可,我們看看馬英九的特別費案,錢既然已進了馬的帳戶而混同,他似乎可以自由運用,所以,將來公訴檢察官必須克服這一點,否則當事人主張從總財產中捐款,即可互通有無,從薪資帳戶內的各項捐款均可視為特別費捐出,則檢察官就有得傷腦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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