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日報:韓國人民該拿總統怎麼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07 10:26:29  


  中評社香港6月7日電/韓國《朝鮮日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韓國總統盧武鉉在5日舉行的國務會議上對自己在2日的“參與政府評價論壇”上發表的特別講話說:“不是要進行選舉活動(選舉運動),而是從政策上反駁對參與政府的中傷謀略。堵住總統的嘴,禁止總統進行政治活動在世界上史無前例。”青瓦臺發言人說,總統發表特別講話是“作為政治家,總統的政治言論自由”。總統在特別講話中說:“一想到大國家黨執政後會發生的事情,就感到害怕。只要是精神正常的人,會(對李明博承諾的大運河)投資嗎?如果海外媒體報道說,韓國領導人是獨裁者的女兒,就非常尷尬。孫鶴圭怎麼成為了執政圈人士。這是對政府的侮辱。”總統的這些言論鬧得沸沸揚揚。總統要到12月19日進行總統選舉為止繼續做出這種言行。無論國家變成什麼樣子,總統都要我行我素,國民擔心的事情短短幾天后就變成了現實。

  社論表示,盧武鉉自稱沒有進行“選舉運動”。雖然總統享有豁免權,但一旦確定總統進行選舉運動,根據《選舉法》第60條“禁止公務員進行選舉運動”的規定,將被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或600萬韓元以下罰款。憲法法院在2004年總統彈劾審判中說:“選舉運動是指出於讓特定候選人當選或落選的目的進行的主動性、計劃性行為。”總統主動參加論壇(主動性),按照事先准備好的發言稿(計劃性)發表講話,傳遞了“不能讓大國家黨候選人當選”的信息(落選目的)。這不是“選舉運動”是什麼?

  退一步講,即使總統當天的個人政治表演就像青瓦臺說的那樣是“政治言論自由”,憲法法院也通過2004年彈劾審判對此明確劃定了界線。“總統作為政治家的言論自由也要有節制和自制,不能破壞總統職務的重要性和引發政治風波,不能給國民以總統不能再公正地執行職務的印象。”換言之,總統進行了非法選舉運動,即使不是選舉運動,也做出了作為總統不該做的政治行為。

  社論指出,盧武鉉最明顯的違法行為是違反《選舉法》第9條“公務員選舉中立義務”。總統在距離第17屆議會選舉不到兩個月的2004年2月24日,在一次記者會上說:“期待國民全力支持(開放的我們黨)。”結果在一周後被選管委判決“違反《選舉法》中的中立義務”,並在國會遭到憲政史上的首次上訴彈劾。憲法法院在當年的彈劾審判中說:“有責任維持公平的選舉管理的總統向全國國民進行支持特定政黨的發言是對選舉行使不正當的影響力,對選舉結果產生影響的行為,違反了選舉中立的義務。”“不要投大國家黨的票”,總統2日的特別講話違反選舉中立義務是不爭的事實。

  總統明顯違反了《選舉法》和選舉中立義務,但青瓦臺當天向選管委遞交意見書說:“總統的特別講話是要對政策提出的改進意見,是政治活動,不是選舉運動,並沒有違反選舉中立義務。”青瓦臺進而還表示:“如果選管委做出讓人難以接受的結論,將提起憲法訴訟。”換言之,總統要擺脫大韓民國的憲法和法律的約束,隨心所欲。

  社論稱,憲法第66條規定:“總統具有維護憲法的義務。”總統也以“遵守憲法”的就職宣誓執行任務。憲法法院在彈劾判決中說:“具有維護和遵守憲法義務的總統要成為所有國民的法治和守法的表率。”選管委作為憲法機關,職責是監督民主主義基本程序之一選舉的公正性,而現在總統卻要挑戰它的權威。除了將大韓民國憲法評價為“該死的憲法”的總統以外,誰還會做出這種不正常的脫軌行為?

  總統當天就水力資源公社等3個政府下屬機關調查李明博的大運河承諾的可行性,並製作報告一事說:“我也想指示進行(調查)。政府研究機關調查並報告總統候選人的承諾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現在政府要對在野黨候選人的承諾進行仔細的檢查並打分。總統這是在逼在野黨再次彈劾自己。

  大多數法律專家表示:“因為總統享有豁免權,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不能進行調查。”換言之,現在進行調查,刑事責任可以在總統卸任後再追究。但在此之前我們想問一問總統,究竟有什麼怨恨,以至於5年來這樣折磨大韓民國和大韓民國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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