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日報:大法官也不能逾越職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8 11:30:26  


  中評社香港6月18日電/台灣中央日報網路報今日發表社評,正值“國務機要費”審理之際,大法官會議釋字六二七號解釋於日前出櫃,不僅首開大法官會議就訴訟進行中之案件做出解釋的案例,解釋文內容也有相當爭議,特別是其中出現的若干“創見”,更引起外界諸多質疑。 
  
  依據台灣“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之訴究。“國務機要費”案偵查過程中,陳水扁兩度主動表達說明的意願,檢察官才以嫌犯身分訊問陳水扁,當時民進黨還大肆宣揚“總統光明磊落”,但經檢察官深入追查,發現陳水扁謊話連篇,所提機密多為揑造或是移花接木,因此將“第一夫人”吳淑珍及相關嫌犯均予起訴,陳水扁則因“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未列被告。鑒於證據確鑿,如果依法審理,不只吳淑珍等人都將身繫囹圄,陳水扁卸任後也難逃法網。所以被告律師團從一開始就採取兩手策略,一方面在程序上大作文章,能拖就拖,另一方面則釜底抽薪,從根本上否定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希望儘速將將其結案。於是吳淑珍不斷請假,不出庭應訊; 而公然撒謊的“利害關係人”陳水扁,則堂而皇之的聲請釋憲。
  
  社評指出,值得玩味的是,以往大法官會議受理釋憲聲請案,不是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後,就是由法官裁定訴訟停止審理後,才做出解釋。但這次不只針對進行中的訴訟案件釋憲,同時還插隊優先審理,而其時機又恰好落在八位大法官即將卸任,提名人選正在作業之際,縱使釋憲不是為陳水扁解套,但若謂其中沒有蹊蹺,恐怕沒有人會相信。 

  特別引起外界非議的是,釋字六二七號解釋認定陳水扁擁有“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的權限”,雖然仍應有制衡機制,並非絕對權力,但陳水扁不只可以拒絕證言並拒交證物,甚至在訴訟期間都可以隨時將原先未視為“國家機密”的事改核定為機密,如此一來,任何對陳水扁不利的事,扁都可以“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的藉口,將其核定為“國家機密”,檢調即無法追查,連帶使其他不受豁免權保障之被告也因而得以逍遙法外。此種“國家機密特權”,非但是台灣“憲法”所未規定,在先進民主國家也極為罕見。尼克松當年如果有此特權,就不致下台,其影響之大可以想見。 
  
  再者,大法官在六二七號解釋裡,公然要求“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又創設所謂“司法特別審查制”,直接指示在二審高院及高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扣押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核准,不得為之。”換言之,大法官不但“指導”“立法院”立法,而且是賦予高院及高分院逾越現行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的規定,試問,其依據何在?理由為何?難道大法官也可以創制嗎? 
  
  總之,我們雖肯定釋字六二七號認僅有“總統”一人享有刑事豁免權,不及其他第三人,同時“總統”也不能享有永久刑事豁免權與機密特權等觀念,但對大法官顯有擴權之嫌的作為,及為陳水扁開脫,仍然要以“春秋責備賢者”的心情予以批評,也深盼大法官們能夠反躬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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