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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行政會議的實際運作模式
--訪香港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8 18:29:28  


梁振英先生
  中評社訊╱題:行政會議的實際運作模式--訪香港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 作者:劉迺強(香港),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本刊學術顧問

  從基本法的諮詢開始,梁振英當上了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秘書長,就深深地捲進了整個回歸的過程當中。回歸後兩年至今,他一直擔任特區政府行政會議的召集人。在這次訪問中,他以局中人的角度,道出了與市面一般看法大不相同的新觀點。

  行政會議九七前後無大變
  問責制對行政主導有調整

  劉迺強:您覺得香港的行政會議在回歸前和回歸後,在功能方面有沒有甚麽不同?

  梁振英:行政會議的功能在回歸前和回歸後基本上沒有甚麽變化。《基本法》裏面有三條與行政會議有關的,規定行政會議在功能上仿照九七年前。

  唯一的不同是,九七年前的港英政府在某些重大問題上,包括在中英就香港問題進行談判開始,一直到九七年回歸,他們推舉一些當時屬於本地人的非官守議員出來,代表港英政府、代表英國政府講話。在另外一方面,又代表民意,去倫敦、北京溝通。其實,大權還是掌握在由英國派出的總督手中。

  可能大家在感覺上認爲九七前的行政局議員比較高調,好像很有影響力,但實際上大家也知道,港英政府不可能把真正的權力下放。

  根據《英皇制誥》,港督和行政會議是香港最大的權力機關。這裡要提一下,英文的 “Governor-in-Council” ,中譯為“總督會同行政局”,其中“會同”這兩個字是有語病的。正確的翻譯應該是“在行政局内”。意思是說,並不是總督本人權力最大,也不是行政局的權力最大,而是總督在行政局的時候,他的權力最大。所以重大的決策,要拿到行政局討論。

  如果不用官方的譯法來講,其實九七前“港督在行政局”就是最高權力機關,既不是港督,也不是行政局。當然,在日常用語裏面,就是“行政局今天通過某某”。其實,憲制上來講,行政局“不可能不通過某某”。因爲到最後,即使行政局大多數人都不贊成港督想做的事,港督仍然可以去做。只是在這種情況下,他要寫一個報告給倫敦。

  《基本法》將之簡化,規定如果行政會議大多數都不贊同行政長官的某個做法,行政長官仍然可以做,但是要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這改變更加體現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就憲制的規定上,九七前後在這一點上是沒有分別的。

  但是九七之後發生了一個變化,就是在二零零零年引入問責制。這樣,問責官員就需要為他的決定負政治責任。因此不單是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當問責官員堅持要做某一件事的時候,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不應該阻攔他,因爲最後這官員要對此問責。不僅如此,我們發覺,有了問責制之後,如果問責官員堅持己見,連行政長官都很難攔他。因爲道德上的理據,到最後是問責官員自己負責,出了問題是這個官員人頭落地而不是行政長官。

  問責制引起的變化主要在
  行政長官和問責官員之間

  劉迺強:九七前行政會議是一個決策機構,是不是實行問責制之後,行政會議的權力縮減了?

  梁振英:應該說,到最後還是行政長官做決策。實行問責制之後,問責官員的責任重了,相對來講他的權力也就大了。嚴格來講,不是僅僅相對於行政會議的非官守議員的權力,就是相對於行政長官,問責官員的權力都增大了。這就是問責制。

  其實行政會議成員表達意見的方式和權力,至今變化不大。在問責制實行之後,最大的變化是產生於行政長官和問責官員之間。

  劉迺強:現在不少政黨成員加入行政會議,但是也有人表示意見,說自己還是不能參與到決策,但是之後還要為行政長官辯護、贊成,因此他對此有意見保留。這個問題對您這樣的沒有政黨背景的人比較簡單,對那些有政黨背景的,似乎就會有一些衝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梁振英:行政會議的非官守成員,都是以個人身份加入到行政會議之中的,而不是代表特定的政黨或者利益團體。

  比如過去的行政局、現在的行政會議裏面都有銀行家,行政會議是借助他的知識和經驗,讓他對香港的金融市場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將他的經驗和認識在討論過程當中,貢獻出來。行政會議裏面有銀行家,但他在行政會議中的身份,並不是銀行界的代表。行政會議並不要求這個銀行家事先探聽銀行界對某件事的看法或者反映。行政會議裏面也有法律界的認識,是貢獻他對法律問題的認識,但他並不是法律界的代表。

  事實上,我們在討論問題的時候,我們不希望有相關背景的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從其背景的利益出發,去考量這個問題;而是要從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根據他對某個背景、行業的認識和經驗,提供他的意見和建議。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他並不代表行業利益。對有政黨背景的行政會議成員來説,也是如此。

  爲甚麽《基本法》裏面寫明行政會議由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社會人士三類人組成呢?就是因爲立法會議員可以將立法會當時對某個問題的看法,在行政會議討論時擺出來。比如立法會議員對某個草案意見很大,很難在立法會通過,這樣對政府的幫助就很大。

  當然,我們也不希望有政黨背景的立法會議員,在行政會議裏面做非官守議員的時候,說他是代表某個黨的。也不希望他說,如果某個條例如何如何修改,他就回去讓他所屬的那個黨支持這個條例;否則,就投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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