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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報:扁發動變相“法理台獨”公投意欲何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20 11:33:44  


  中評社香港6月20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評論文章,指出陳水扁關於在明年“總統”選舉時實行“公投綁大選”,而“公投”的題目是“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談話發表才不到二十四小時,美國國務院官員就重申,美國反對任何設計來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行動,包括“是否以台灣為名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公民投票。因為這樣的公投對美台現狀沒有實際影響,但會增加台海緊張,美國敦促陳水扁展現領袖風範,摒棄這樣的公投提議。而在日前,正在台北活動的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也明確告訴陳水扁,“我們的態度很明確,你們也清楚,到時真的做了,我們一定會講話,不會沒反應”。因此可以說,陳水扁的這個“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已與美國摃上。盡管陳水扁心中也明白,屆時美國將會對他施以降低過境美國待遇甚至是凍結軍購等的懲罰措施,但只剩下一年任期的他,似是對此已滿不在乎了。他所要的,是在已無法實現其“公投新憲”計劃下,以“公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來撫補其遺憾及宣示“阿Q”式的“勝利”,以及透過“公投綁大選”,發揮動員支持者出門投票的效果,力保政權仍然掌握在民進黨的手中,既是為“神功”--實現民進黨的長期執政,也是為自己--確保自己的貪瀆犯行不會被公權力追究。此外,也是為了干擾一下將於幾個月後舉行的二零零八北京奧運。

  文章表示,實際上,眾所周知,陳水扁在其第二個“總統”任期內的最大目標,是要透過“公投新憲”來實現“法理台獨”。為此,他曾提出過一個推動“公投新憲”的“時間表”:一、二零零三年十月,成立“新憲法小組”,規劃“制憲”方式與“制憲”推動具體時程,進行“新憲法推動委員會”成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二、二零零四年六月,成立“新憲法推動委員會”,徵求各政黨、民間各團體與各領域學者專家對“新憲法”的意見,進行彙整與條文研擬,舉辦各項公共討論,以一年為期;三、二零零五年五月,“新憲法推動委員會”提出“新憲法”的具體建議內容、條文與方案;四、二零零五年五月,“制憲會議”成立,由各界人士組成的“制憲會議”,以“新憲法推動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內容、條文與方案為基礎,整合各方意見,以一年為期;五、二零零六年六月,“制憲會議”提出“新憲法草案”並公告“草案”內容;六、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日,由人民進行“公投”,決定是否通過“新憲法草案”內容,人民通過“新憲法”後,由“總統”公佈;七、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進行配套立法;八、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新憲法”於新任“總統”就職日正式施行。

  然而,由於島內“求和平、求穩定、求發展”民眾的強烈反對,而在“立院”佔過半優勢的國親兩黨“立委”又在“一階段修憲”中為未來“公投新憲”設置了很高的“門檻”;大陸方面頒佈了《反分裂國家法》,作為遏止“台獨”分裂行為的法理武器;美國方面也多次強調陳水扁所承諾的“四不”,向其施加壓力,故陳水扁的上述“公投新憲時間表”,也就不能付諸實施,只能是由民進黨及他的御用學者搞了幾套“新憲草案”,但至今仍未能提交“立法院”,更遑論付諸“公投”。因此,他的要在卸任時實現“法理台獨”的圖謀,已經注定破產。這對要建立一番“歷史功業”的陳水扁來說,可說是終生遺憾,而且也是大失“面子”。但是,他卻並不死心,仍要千方百計實現其“法理台獨”的美夢。既然“公投新憲”受到“高門檻”的程序限制而難以實現,就另闢蹊徑,循“門檻”較低的規範非“修憲”議題的《公民投票法》“突圍”,而發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因為“門檻”相對較低,或可被他蒙混過關,又因該議題帶有變相“法理台獨”的性質,而可在最大程度上撫慰其無法實現“公投新憲”的遺憾。何況,以“二千三百萬人民的意志”,來向國際社會“發聲”,既是體現“主權在民”,又是展示民進黨當局謀求“獨立建國”的野心,足可收到“政治宣示”的效果。與他未來過境美國的待遇將會被降低相比,當然是前者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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