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2日電/《文匯報》今天發表社評說,特區政府昨日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就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模式、路線圖及時間表,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政制發展綠皮書》的推出,是香港政制發展中的重大事件。特區政府在2005年提出的政改方案被反對派否決之後,仍然堅持透過策發會開展有關普選的討論,並履行行政長官的競選承諾,如期推出如何實現普選的諮詢文件,體現了特區政府推動香港政制發展的誠意和承擔。綠皮書對策發會和社會各界過去20個月的討論進行了全面的總結,廣泛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涵蓋面廣闊,分類客觀,為公眾諮詢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綠皮書無主流方案,沒有傾向性的意見,既反映了社會缺乏主流共識的現實,也為社會各界提供了廣泛討論的空間。
社評說,綠皮書在列舉有關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方案前,闡述了中央具有制定特區政治體制模式的憲制權責,以及基本法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基本原則。釐清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有助於普選方案的討論和諮詢在基本法的基礎上進行。
特區政治體制的憲制基礎,建基於憲法和基本法。在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之下,香港特區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所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來自中央的授權。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包括政治體制,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加以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的創制權及修改權屬於中央,特區不能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特區的政制發展,包括達至最終普選的時間以及普選的模式及設計,中央擁有最終決定權。行政長官無論是怎樣產生,包括最終由普選產生,都不能脫離中央實質任命的憲制要求。
社評指出,從吳邦國委員長強調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授權,到胡錦濤主席講“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一國”就是要維護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實際上是在提醒香港社會:中央對香港政制的憲制性決定權必須受到實質性的尊重,這是香港討論政制發展不可逾越的底線。在政制發展問題上,香港需要尊重中央的憲制權力,首先體現在所提出的政改方案,須全面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能夠得到中央的認可;同時還體現在所提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模式包括候選人的提名方式,也須考慮當選人能夠得到中央的接納,從而予以實質性的任命,避免出現不予任命的憲制危機。清楚了解並尊重中央的憲制主導權,是香港政制討論能夠取得實質進展的前提。
政制發展須依法辦事,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然而,反對派人士卻提出香港的政制發展須以“國際人權公約”為法律基礎。這是違反基本法的。基本法第39條明確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就是說,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就無效。回歸之前,“國際人權公約”中有的條文就不被香港接納。這一情況至今並無改變。反對派企圖用“國際人權公約”挑戰基本法,於法不合,是站不住腳的。
社評表示,今次政改討論所面對的實際情況是,反對派在2005年年底否決了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導致07/08年的選舉只能原地踏步。根據基本法循序漸進的原則,2012年的選舉應在現有的基礎上平穩而有序地逐步向前推進,不可能“一步到位”實行普選,以避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受到衝擊。“一步到位”搞普選,就不是循序漸進。普選的時間表最快也只能在2017年或以後。這種局面,完全是反對派否決政改方案造成的。他們需要為香港政制發展受到阻礙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