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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院:陳水扁失職、違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0-05 14:12:08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核定相關卷證為“國家機密”,不僅違法,且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依法應屬無效。
  中評社香港10月5日電/陳水扁日前將“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補核定為絕對機密,向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聲請返還相關證物,今天上午遭法院裁定駁回。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核定相關卷證為“國家機密”,不僅違法,且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依法應屬無效,不具任何效力。

  合議庭並指出,被告吳淑珍為陳水扁之妻,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陳水扁也涉嫌共同犯罪,僅因領導人身分保障而暫不受追訴。陳水扁不應介入、干擾或阻礙本案審判程序的進行,以示對台灣司法權及審判獨立的維護與尊重,卻竟然以不合法的核定遂行本件聲請,恐有失恪遵“憲法”體制的職責。

  據中央社報道,裁定書指出,陳水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相關卷證為“絕對機密”,本質上是單方面行政行為及一般行政處分,性質上與陳水扁任免、任命官員、發布緊急命令、解散“立法院”等具高度政治性的憲法層次行為迥然不同,司法得以審查。

  裁定書表示,陳水扁在檢方應訊時,並未認定相關卷證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的“國家機密”,台北地院為免爭議且求慎重,也曾函詢“總統府”,但府方回函卻迴避未答。顯見截至今年一月二十二日之前,陳水扁並未將相關卷證中的六項“外交”工作資訊核定為“國家機密”。

  裁定書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於六月十五日公布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提及“總統”若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得依法核定,陳水扁卻等到案件進行到最後審理階段,才由“總統府”秘書長發函法院,表示陳水扁已核定相關書證、資訊為“絕對機密”,時機上有疑義。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的核定行為,純屬為隱瞞被告等人的行政疏失,甚至違法行為,並意圖掩飾被告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客觀上並非用以保護台灣安全及台灣利益為目的,且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這項行政處分,也屬於違法、有重大瑕疵的行政處分。
 
  台北地院合議庭九月六日接獲“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具名公函,指法院偵查卷宗附件編號十至十二號的三宗卷宗資料,陳水扁依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十二條,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應永久保密,聲請返還相關證物。

  合議庭裁定,陳水扁的核定行為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依法應屬無效,陳水扁請求發還相關證物,因相關證物仍在審理中,應予以駁回,陳水扁若不服可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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