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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布:中國共產黨章程(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0-25 19:32:32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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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中共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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