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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查賄標準 檢察官依個案認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1-05 15:15:06  


  中評社香港11月5日電/台“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進行專案報告,由“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報告第七屆“立委”選舉的賄選查察標準。“法務部”常務次長朱楠指出,最高檢察署以就“賄選犯行列舉”做成修正,但所列賄選犯僅提供參考,並無法律拘束力,個案是否構成賄選犯行,仍應依具體事證由承辦檢察官認定。

  中央社報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進行第九次全體委員會議,由朱楠與警政署副署長洪勝堃以“新修正賄選犯行列舉之修正過程及未來實際查察之認定標準”為題,做專案報告。

  朱楠指出,“法務部”在2001年九月間訂定選舉期間文宣品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元後,社會多有討論。最近因第十二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七屆“立委”選舉兩項大選接近,最高檢於十月二十六日召開檢察長會議,對現行“賄選犯行列舉”做部分修正。

  朱楠表示,原“賄選犯行列舉”第一大項所列十八小項犯行例示略做修正,但第二大項所列三十元標準不予變動,因為這項標準為社會週知,法院判決也同樣認定這個標準,決議認無更改必要。

  “賄選犯行列舉”增加第三大項不構成賄選行為例示。其中,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以及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者,不足以購成賄選行為。

  另外,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與民眾適度的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以及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的臨時性、簡便性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的運動帽、圈型帽、背心等,也不足以購成賄選。

  而依最高法院二零零三年台上字第五一八號判決,候選人贈送日常觀念認不具有相當價值的贈品,如門聯、桌曆、日曆、月曆等,也不算賄選行為。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台北縣)、謝國樑(基隆市)、孫大千(桃園縣)指出,近來有人假冒對方樁腳,栽贓他人賄選,這種情形在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藍營“立委”領先地區相當嚴重,據說已經有十名“立委”參選人遭到鎖定。

  朱楠表示,這種詐賄、詐降犯行非常惡劣,可能已經構成賄選、妨害選舉及誣告等罪,他將責成各地檢署強力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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