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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敗選該檢討的是政策路線,不是制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23 08:30:58  


  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國民黨在“立委”選舉中取得了近四分之三的席次後,政壇近日歸咎選制不當的說法甚囂塵上;而單一黨獨大,同時掌握“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可能形成權力集中的風險,也成為論辯的焦點。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登社論說,擔心權力的集中是一件好事,但此中也顯示出台灣法治發展過程中有欠成熟的部分,那就是只從選舉甚或一次選舉的勝負推敲制度應否改變的道理,尚不能體會制度存在的意義,不在成為選舉勝負的工具,而是提供一種可以控制權力的機制。台灣此次“立委”選舉的結果,可能正是制度有效運作的證明。 

  兩年前朝野政黨因林義雄與李遠哲兩位兩位先生強力推動形成共識,“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而單一選區的最大好處,就是會使得立場較為溫和而非趨於極端者進入議會。平心而論,民進黨在此次“立委”選舉恰是反向操作,提名階段就利用“排藍”機制排除了黨內較為溫和而具有中間傾向的競爭者出線,在選舉期間的基調訴求,不是和解共生的慈眉善目,而是從基本教義發展的敵我意識與戰鬥語言,造成中間選民全然疏離的後果,其實並不令人意外,而且原本就符合小選舉區制的設計預期。大家普遍對結果感到意外,不過是因為缺乏經驗而不習慣“贏者通吃”而已。一旦熟悉制度的運作原理,制度上鼓勵溫和政策以提升社會趨同的用意,就會引導候選人的行為而發生效果。 

  社論指出,同樣的道理也在“總統”選舉上存在。如果選民不願意“總統”與“國會(立法院)”多數同黨,本來即可自為選擇,“國會”中一黨獲壓倒性多數,不是民主“憲”政禁止的罪惡,如果選民欣賞的是政策溫和的政黨而使之掌控“國會”,瞭解選民取向而在“總統”選舉中採取溫和中間路線的候選人,其實都有獲勝的機會。如果因為候選人執意採取極端政策路線,而在“總統”大選中疏離或觸怒多數選民,選民的抉擇是要政策溫和的政黨同時取得“總統”與“國會”的掌握權,那也是選民自由意志的決定,並非民主“憲”政中禁止的現象。 

  說得更清楚一些,“憲法”並未禁止任何一個政黨在“國會”中取得多數,也未禁止“總統”與“國會”在經過選舉之後由同一個政黨掌握。不僅台灣如此,世界各國的“憲”法大概沒有明文規定單一政黨可以獲得“國會”席次上限或是禁止由單一政黨同時掌握立法與行政兩權的例子。 

  如果因為“立委”選舉的結果出人意表就要改制,難道要“憲法”規定人民不得投票給單一政黨過多,超過一定額度的選票不算;還是要讓選舉制度不可鼓勵政黨提出可讓多數選民認同的政策,而必須設法讓政黨各走極端,互相視如寇仇? 

  社論質疑,如果因為“總統”與“國會”由同一政黨掌握就要改變制度,難道說要“憲法”規定不允許單一政黨同時掌握立法與行政兩權,“國會”裡獲得壓倒性勝利的政黨,不許推出候選人選上“總統”?要知道,“國會”由單一政黨取得壓倒性多數,“總統”與“國會”多數屬於同一政黨,本來就是民主“憲”政中預設的結果之一。一個政黨在選舉中因立場極端而無法生存,還會有其他的政黨繼之而起,用更能為選民接受的政策贏得選舉而執政。

  更深層的道理,其實在於民主“憲”政存在的價值並不在於政黨間的制衡,而是在於權力部門分立的制衡。政黨不該是幫派,取得政權的政黨,不能只是因為黨籍相同,就放棄“憲法”上應該堅持的制衡關係,例如不能因為屬相同的政黨,“行政院”就不去制衡“總統”,或是“立法院”就不去制衡“行政院”;也不能只是因為黨籍相異,就超越應有的制衡關係而從事政黨惡鬥,例如怠於行使應該行使的人事同意權,讓政黨鬥爭使得“憲法”機關停擺。同時掌握了立法與行政兩權的執政黨,如果完全不按制衡關係運行而脫離“憲法”規定的軌道,必然不能逃脫輿論的聲討,在野政黨的反對,司法的違“憲”審查,而會在下一次的選舉中受到選民唾棄,交出席次多數或是整個政權。 

  社論表示,人民用選舉淘汰極端的政黨,絕非“憲”政的罪惡,應該檢討的不是人民,應該道歉的不是勝選的政黨,敗選的政黨應該在下一場選舉中採取什麼態度與政策路線,是自己的選擇,選民會在下一場選舉中給予裁判。這是民主政治的常態,不是改變制度的理由。


    相關專題: 台灣政黨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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