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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律學者:失效綠卡有效?綠營應舉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3-17 18:33:17  


  中評社台北3月17日電/馬英九的“綠卡案”沒完沒了,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勳發,今天在《聯合報》民意論壇投書表示,此種作法是在利用法律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說法,蒙蔽不懂法律的人。如出於一般人所為,尚可原諒其不知法律,但出於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法律高手,且仍到處高舉“誠信”招牌,實可謂其言可惡,其行可笑,其心可誅。 

  該文章,打了近兩個月的“綠卡牌”,日昨竟賭上謝退選及現任“總統”辭職的賭注,要求對手提出綠卡已經失效的證據。好像對方提不出綠卡已經失效的證據,就可以認定綠卡仍然有效。然而,依據法律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積極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者,不必舉證,這是公認的判斷準則。 

  林勳發教授指出,就像涉及犯罪嫌疑時,嫌犯只要否認犯罪,而主張嫌犯犯罪之檢察官必須證明嫌犯構成犯罪事實;同樣的,涉及債務積欠爭議時,債務人只要否認債務存在(消極事實),而主張債務存在(積極事實)的債權人就必須舉證證明債務存在。法律上絕不可能要求嫌犯證明沒有犯罪,或要求債務人證明沒有負債,因這兩個都是消極事實,無從舉證也。 

  再者,法律上對於法律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兩種基本的邏輯命題,其一是“A及B”(例如結婚須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此時必須兩者都具備;另一是“A或B”(例如裁判離婚之理由有十款,當事人只需具備任何一款理由,即可訴請裁判離婚),此時只需具備任何一者即可。 

  就綠卡案而言,綠卡的取得及綠卡的失效都是“A或B”命題,也就是說取得綠卡的方法是多數的;而綠卡失效的原因也是多數的,任何一種都可以造成失效,並不是非要經由聲明放棄才會失效。馬英九已經舉證證明綠卡已因多次使用非移民簽證而失效(依美國移民法,此為失效原因之一,另外尚有聲明放棄、被註銷等失效原因)後,綠營如欲主張綠卡仍有效,必須就此一
積極事實舉證證明馬先生何時又取得綠卡、卡號為何等。可是綠營竟然視法律基本原則為無物,反而一再要求馬先生證明綠卡已經失效的消極事實。 

  此種為選舉而顛倒是非,抹煞法律基本原則的作法,如出於一般人所為,尚可原諒其不知法律,但出於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法律高手,且仍到處高舉“誠信”招牌,實可謂其言可惡,其行可笑,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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