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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扁過招比高下 府:機要費檔案可用、不解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29 18:17:44  


  中評社台北5月29日電(記者 倪鴻祥)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的特偵組出公函到“總統”府,請求“國務機要費案”相關資料解密,經過府方日深思考量,公文可望明天簽定。據了解,馬英九考量“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尊重司法審判權,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規定“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決定由府秘書長詹春柏簽發,核准司法機關同意使用“國務費”等相關機密資料。

  若“總統府”決定依法同意司法機關使用機密資料,將讓馬英九直接避開前後任“總統”對資料機密程度見解不一、解密與否所牽涉的法律問題。換言之,扁營放話,馬英九一旦決定解密,即涉刑事“內亂外患罪”的問題,根本不存在,因為這是回歸單純司法與被告之間的問題。

  府方人士指出,馬英九面對特偵組請求解密,是從“憲法”上五權分立的原則角度去思考,希望建立“憲政”慣例,他認為司法審理案件時,不應該遇到“總統”(行政權)就退縮。換言之,即使是“總統”面對司法審理案件時,只要司法依法行使審判權,“總統”也應向司法低頭。

  府方人士指出,馬英九認為,若是朝資料解密與否的角度去思考,那恐怕會形成另一項行政大於司法的憲政慣例,即只要“總統”不解密,司法若再碰到類似“國務機要費”的機密案件,就永遠不敢碰。但馬英九認為,這應是獨裁專制的政府才會發生的事。

  若馬英九援引“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一條規定,那就沒有解密與否的問題,而是馬英九同意司法機關使用機密、即“國務費”等相關資料。有關保護機密的問題,應是司法機關自行要去處理,而非馬英九要去替司法機關維護。

  關於陳水扁當初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致法院暫停“國務費案”審理的問題,府方也認為,這是法院可依權限決裁定,勿須馬英九代勞。

  府方人士指出,馬英九會交由秘書長詹春柏簽核即可,是因為當初是由“總統”府秘書長的名義,行文要求司法機關返還“國務費”等相關機密資料,因此這次也由對等單位負責簽核。

  至於陳水扁境管案,府方仍傾向以“無從知悉陳水扁何時出國”回覆,與“國務費案”同時簽辦,避免由府方下指導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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