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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陳水扁洗錢犯罪 夠檢方忙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21 12:02:14  


  中評社香港8月21日電/陳水扁海外密帳曝光,使得“國務機要費”外,又增加了洗錢案的偵辦,檢方忙得不可開交,替陳水扁獻策的律師團,卻可以好整以暇的看戲。主要就在於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犯罪所得,檢方如果無法舉證資金是陳水扁的犯罪所得,即使查出上百億元的資金外流,對扁也無可奈何。 

  為了偵辦“國務機要費”,特偵組幾乎精銳盡出,全體動員來清查。涉案當事人陳水扁雖然委任李勝琛、洪貴參兩位律師,實際領軍的卻是陳水扁“律師”。乍看之下,擁有“國家”公權力的檢方似乎稍占上風,但實則不盡然,因為“陳律師”已然布下陣式,檢方是否能攻得破?還有待觀察。 

  攻防之間,檢方顯然比“辯方”辛苦得多。由於洗錢防制法對於洗錢的定義,是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也就是說,如果資金流不是犯罪所得,金額再大、再誇張,也不構成犯罪。 

  “辯方”雖然已經坦承資金匯往海外,但是主張並非犯罪所得,也許有道德上的問題,卻沒有法律上的責任,一句話就夠檢方忙翻天了。 

  由於台灣並沒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加上刑法原則是“被告不自證己罪”,檢方如果懷疑犯罪不法,計畫偵查起訴,就必須努力去找證據。發掘線索只是起頭,握有直接強而有力的證據,都不見得能將對方繩之以法。 

  主要原因在於,資金流向海外就已經造成偵查上極大的困難,加上被告當事人本身就是律師,法律程序十分嫻熟,緊盯著檢方的一舉一動。所以檢方不但要查資金、找罪證,程序上更是馬虎不得,如果稍一不慎,被“辯方”異議非法取證,在程序上就被“打槍”,那時,再堅實的事證,都奈何不了“陳律師”,所以,這場對陣有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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