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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貪腐集團共犯 台灣現有法律力有未逮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0-01 01:05:51  


  中評社台北10月1日電(記者 康子仁分析報導)台灣“駐瑞士代表”劉寬平因延宕瑞士聯邦檢察署要求台灣司法當局請求司法互助公文,昨天遭到“監察院”彈劾,成為扁家洗錢案爆發以來,第一位受到懲處的扁政府官員。但諷刺的是,劉寬平退職金照領,絲毫不受影響。 

  依照台灣的公務人員退休法,除非當事人死亡、褫奪公權終身或是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在案、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才無法領取退休金。就算被“監察院”彈劾,因非司法判決,更無法褫奪公權,對當事人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就拿前“調查局長”葉盛茂來說,儘管他涉嫌多次隱匿機密公文,還將辦案情資洩漏給陳水扁,至少涉及隱匿公文和洩密罪。但除非被法官處以褫奪公權若干年,而且還要判刑確定,在褫奪公權期間,暫停領取退休金,等到期滿之後,還是可以繼續坐享高額的月退俸。

  法律對於陳水扁個人權益的保護更是周到。“憲法”第52條明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這項刑事豁免權到了陳水扁任內,竟然成了包庇他貪腐的保護傘,儘管2年前查黑中心已經發現陳水扁和吳淑珍聯手A走“國務機要費”,但在扁任內只能起訴吳淑珍。

  根據特偵組的調查,扁任內扁家就把鉅款匯到海外,如果沒有“憲法”刑事豁免權,檢方又夠硬,2年前就可以開始擴大偵辦。因此“憲法”基於善意,給予“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竟成為陳水扁隻手遮天的保護傘。

  更讓民眾看不下去的是,陳水扁卸任之後,每個月可以領取新台幣25萬禮遇金,第一年辦公費用高達新台幣8百萬,身邊還有8到12個隨扈貼身保護。依照“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除非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才能停止禮遇。

  問題是,律師出身的陳水扁,光是妻子吳淑珍出庭,都可以拖延6百多天,連續請假17次,就是不願意上法庭講清楚。可以預見的是,一旦自己被起訴,更會善用法律專長阻撓法庭的審理,要三審定讞撤除他的禮遇將遙遙無期。

  就是因為擔心陳水扁吃定司法,國民黨“立委”邱毅已經提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全案即將排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下周議程,一旦順利完成修法,或許可以還給民眾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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