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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陳會四協議 高效率送“立院”決議及備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07 22:34:22  


  中評社台北11月7日電/台灣的“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今天說,“行政院”已將第二次“江陳會談”四項協議送“立法院”,其中空運及海運協議送請決議,郵政及食品安全協議則送備查。“陸委會”表示,因搭配協議需修正“行政院”法規部分,將在十四日前彙整,但不管是送“立院”決議、備查或法規修正,都不須修法。
                                        
  中央社報道,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和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四日舉行會談,簽署兩岸空運直航、海運直航、郵政、食品安全四項協議;“行政院會”已核定這四項協議,其中空運及海運協議部分,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送請“立法院”決議;郵政及食品安全協議部分,則送請“立法院”備查。

  薛香川表示,“行政院”展現高度效率,核定這四項協議,今天更已先將電子版協議送“立法院”,希望“立法院”能早日討論並做出結論。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說明,送“立法院”“決議”並不是“審查”,“立法院”從開始討論的三十天內可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同意就執行,不同意協議就失效,但如果三十天內還未做出決定,就視為同意。

  劉德勳說明,為搭配這四項協議,各部會有相關修正法規之處,“陸委會”上午也開會決定,在本月十四日以前完成配套,由“陸委會”彙整後提報“行政院”核定實施。

  劉德勳說,不管是送“立法院”決議、備查或是“行政院”法規修正,都不需要經過“立法院”修法程序。

  至於“立法院法制局”認為,海運協議中,雙方船隻進入對方港口可懸掛公司旗,已經違反商港法“船舶入港至出港時,應該懸掛‘中華民國國旗’、船籍國國旗”規定,所以必須“修法”。劉德勳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把兩岸航空器船舶的相關規定授權給“交通部”另訂辦法,所以沒有違反商港法,不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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