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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抗告成功 押不押扁地院今裁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8 08:43:58  


  中評社台北12月18日電/陳水扁昨天到高院出庭,控告“國防部長”陳肇敏誹謗。由於陳水扁被起訴後免保獲釋的裁定被撤銷,台北地院今天將重開羈押庭決定是否羈押他。

  聯合報報道,陳水扁起訴後當庭獲釋,特偵組昨天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水扁為求有利判決,仍有可能勾串證人,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由周占春審判長組成的合議庭重新裁定。地院今天將傳喚陳水扁到庭,決定是否羈押他。

  高院裁定指出,扁案中的同案被告,與扁多有隸屬關係;證人則有企業界人士,昔日多方逢迎或與陳水扁間有相當程度的交情。雖然證人與同案被告在偵查中已具結證言,審判階段仍必須接受交互詰問。

  高院昨天連夜將裁定書及卷證送回台北地院,因時間緊迫,北院合議庭以電話通知陳水扁今天務必到庭。地院更裁結果有三種可能:維持無保釋放、交保或羈押。不過,按過去案例,合議庭很少會“自打嘴巴”。

  高院昨天中午抽籤由法官郭豫珍負責審理特偵組的抗告案,她與審判長林煌儀、陪席法官吳淑惠評議後,在傍晚就作出“撤銷發回”決定。

  高院首先敘明,羈押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與湮滅、偽變造證據”,除確認被告能到場,還避免因證據隱滅,難以發現真實。

  接著,援引2003年修正的刑訴法“交互詰問制度”及大法官釋字五八二號解釋,強調共同被告、證人在審判期間仍須踐行詰問程序;換句話說,不是檢方偵查時已訊問的相關證人、共同被告,證詞就沒有再改變、串證的機會。

  高院質疑,如果陳水扁於審理期間為求有利判決,在詰問程序前與證人勾串,藉以推翻之前不利的證言,即可能發生隱滅證據情形,妨害法院發現真實。

  裁定指出,縱使證人不一定接受陳水扁的要求而修改證言,但勢必因此造成困擾,甚至於有法律層面的壓力。而被告在審理中必然會行使詰問權,是否仍不具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陳水扁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再審酌餘地。

  對於高院的撤銷裁定,特偵組表示尊重、感謝。 

  抗告成功 撤銷釋扁 最快今重裁

  另外,中國時報也報道,陳水扁涉貪汙、洗錢四弊案,起訴後無保釋放,特偵組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於審判中行使詰問權,有勾串共犯及影響證人之虞,十七日晚上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由原合議庭重裁。 

  昨晚高院連夜將案卷送回台北地院,原合議庭斟酌裁定理由後,預計最快今天下午傳喚陳水扁到庭。 

  高等法院昨日撤銷發回的理由指出,羈押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與湮滅、偽變造證據;意即除保全其能到場外,尚有免於因證據的隱滅致真實發見產生障礙。 

  特偵組不服台北地院合議庭十三日針對陳水扁的無保釋放裁定,提出抗告直指陳水扁涉犯重罪、有逃亡、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等四理由,敘明陳水扁符合羈押要件,且有羈押必要性。特偵組抗告理由中指出,陳水扁曾以“犒賞金”名義,授意馬永成、陳鎮慧,偽刻多名“總統府”員工印章,假造犒賞清冊,詐領“國務費”,另以犒賞前“閣揆”張俊雄兩百萬元及透過前“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轉交五百萬元給“新故鄉文教基金會”,不實核銷“國務費”。 

  由於張、葉兩人均否認有上述情事,特偵組認為陳水扁釋放後,有可能影響二人說詞、進行串證可能,這一點獲得高院的支持。 

  高院裁定指出,“交互詰問制度”與“傳聞法則制度”是刑事訴訟新制的主軸,相關證人及共同被告於審理中,勢必因被告(陳水扁)聲請證據調查,進行詰問程序而須出庭接受陳水扁或其辯護人詰問。 

  因多數充為證人的共同被告與陳水扁有隸屬關係,或證人為企業界人士,昔日多方逢迎或與陳水扁有相當程度的建立交情,因此證人雖於偵查中具結證言,仍不能免於審判中的詰問程序,且因審判中直接詰問程序,所得證言與偵查中所為證言,審判庭必然得評價證人前後證言的證據力價值。 

  若陳水扁於審理期間為求有利判決,於詰問程序前與證人勾串以推翻之前不利他的證言,即可能發生證據隱滅,致真實發見產生障礙。縱使證人不一定接受陳水扁要求而修改證言,亦勢必因此造成困擾,甚至於法律層面壓力,當可預見。 

  高院裁定認為,因陳水扁就審理中詰問權的必然行使,是否仍不具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自有再審酌餘地,將本件撤銷發回台北地院,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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