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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政治性格的文化心理成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04 11:17:33  


馬英九政治性格的養成,有著濃厚的中國文化底色。
  中評社╱題:馬英九政治性格的文化心理成因 作者:徐青(北京),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副研究員

  一個政治人物能在政治舞台上扮演甚麼角色,在社會政治生活中起到甚麼作用,得到民眾何樣的評價,除受到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的影響與制約外,他們各自的獨特個性心理素質則起著重要作用。一個人性格的養成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必有一種或幾種方向的心理屬性是佔主導地位的,它決定了這個人個性的主要傾向和本質屬性,並進而決定了其從政風格與政治行為模式。探討馬英九政治性格的成因,就是要揭示出主導其性格心理特徵的質的規定性,從而深入把握其當下政治風格與行為模式的本質,並為預測其未來政治操作提供某種基本依據。

  在馬英九政治性格的形成過程中,以下幾個文化、心理因素佔據著較為重要的地位。

  中國文化因素--德育

  中國傳統的“士大夫”文化的長期薰陶,令其養成基本的做人道德與自律,更因此而打造了其從政後獨樹一幟的清廉形象,並型塑出“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政治人格。

  中國傳統的“士大夫”是指那些對國家、民族有使命感、責任感,並在政府部門擔任一定職務的有風骨的知識分子。他們深受儒家、道家等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其為學必“首重德行”,同時學文以求多聞博識、開闊心胸、提高志趣,追求的是內心世只的“深大之境”。因此,他們信奉並身體力行於“敬事而信,節用愛人”之“在上者之心地”,治政之道講求以“仁心”為基礎,實行“仁道”,認為“政治不外於仁道,若昧忽於此,專言法理權術,則非治道”;進取之策講求“邦有德”則盡可“成仁取義”,“邦無道”則“賢者避世”,退而自清,走隱士路線,絕不同流合污。這就是“士大夫”人格的基本修養和個人從政之道。

  馬英九的政治性格中,中國傳統的“士大夫”的特點屢屢顯現。考察馬英九的從政言行,可以看到,他做人為政一貫的基本原則有七:一是誠懇,二是誠實,三是自信,四是自律,五是儉樸,六是責任感,七是能包容。他從道德、法律、責任上都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遵守所有的規則,做人昭然坦蕩,講本分,肯反省,求和諧,即使遭對手故意抹紅或挑釁都不改其善良本性,與搭檔合作則合乎“君子思不出其位”的儒家政治人格的基本修養;操持父親的喪事也合乎“喪致乎哀而止”(《論語》)的儒家文化“誠”的精神;一旦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則立即坦然道歉,表現出“君子之過,……更也,人皆仰之”(《論語》)的君子風度。處事有理有據,不走偏鋒,表現出“周而不比”、“貞而不諒”、“勇者無懼”、“當仁不讓於師”、“敬其事而後其食”(《論語》)等“君子”之格;而在個人的仕途上也“潔身重義,知道之不行,必先引退”(蘇轍給宋哲宗折)。馬英九一再表示,“政治人物應存誠去偽,以拙樸取代虛巧”,“官可以不做,但人不可以不做”,認為“政治不該是勾心鬥角、權謀而已,應該要有更多的誠意、格調及信任,或許有人認為這是曲高和寡,但如果不堅持這些,那台灣還會有希望嗎?”還說,“許多人批判我不夠權謀,太過拘泥法律,但我真心的認為,台灣過去的混亂,正是由於部分政治人物太過權謀,把法律當成可以恣意操縱的權力工具的結果。我怎麼可以重蹈覆轍呢?”

  馬英九的這些言行正體現出了他超越個人功利之上的理想性與使命感,從中的確彰顯著其“溫良恭儉讓”的內心修養和“仁義禮智信”、“走仁道”的從政核心價值。馬英九所具有的這些政治性格、所奉行的這些核心價值,與那些在國民黨長期獨裁體質下衍生的一般政治人物所具有的“威權人格”特徵--在政治行動上充滿對抗性與依附性--大異其趣。而能夠在威權體制的環境下擁有並堅持這些非“權威人格”的人格特徵,反過來更印證了中國傳統“士大夫”文化對他的深刻影響。

  西方文化因素--法育

  接受現代西方民主、法制觀念,強化了其自律的心理特性,並能遠離“權力弊病”。

  馬英九於1974年8月赴美留學。1976年2月取得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81年3月取得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近10年的法律專業的深入學習與領會,使馬英九的價值觀深深打上了西方法制觀念的烙印。他曾坦承“自己是講求公平、正義與法治的司法性格”,還分析說,“我擁有的司法性格……要追溯到年輕時念書,深受先進民主法制國家的影響。西方的民主自由與法制……才是國家長治久安必走之路。”

  在西方文化因素的影響中,西方現代民主法制的觀念對馬英九影響最深。而要瞭解這些因素對馬英九的影響,則必須考察東西方法制觀念的差異,體察這樣的差異是如何在馬英九的法制觀念中相互融合並運用到其政治行為之中,從而一窺其與台灣社會政治文化形成強烈反差的根由。

  英九赴美國學習時,西方的法學觀念已經經歷並基本完成了始於20世紀50年代末的重大的法學本體論變革。那個時期,在政治學及倫理學領域中包括“內在觀點”理論、“社會合意”說、“權威”理論、對社會功利主義廣泛批判等的各種學說的思辨基礎上,傳統法律中被認為是法律的基本特徵的“強制力”觀念被弱化或消解,使得平等、自由、公正等法律的其他價值被特別強調出來。由此生成的觀念是,法律的存在不僅和國家、權力運用者有關,而且和一般民眾有著關聯;在一個正義的社會,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於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民主應當而且必須成為法律的永久性社會基礎。這場本體論的變革,意味著現代西方法制觀念實際已經解決了實現法律規則與法律信仰內外一致的問題,亦即將法的內容直接與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合一,守法非靠外在強制力量。

  這場本體論的變革,一方面使得西方現代法學的本體論與傳統中國政治文化“以德為本,以法為用”的法律核心價值相互輝映,有了一致性,這是馬英九能夠接受現代西方法學觀念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也深刻揭示出西方法的核心價值中與傳統中國法的核心價值的差異性。中國傳統法的觀念是一個包含著天理、國法、人情的大法的觀念,而天理、國法和人情卻是相通的,其中人情在法律中是最有價值的東西。這樣的法律觀念容易引發的弊端顯而易見,這就是人情大於法,它加劇了權力對上位者的消極影響,導致嚴重的權力弊病。浸淫西方法律近十年的馬英九必然對此看的分明。

  因此,對自己有著極高道德要求,並篤信法律是現代人應該遵循的高於情和義之上的唯一最高行為準則的馬英九,在為人上必然會遠離人情,不經營派系人脈;在處事上必定以“依法”“按程式”辦事作為解決一切問題的最佳方式,特別在政黨、個人行為與法律衝突時,不惜被自己的同志“千夫所指”也要按法律辦事。可以說,這既體現了他對東西方法律價值觀的思考和揚棄,也提供了他養成“不沾鍋”、“法律人性格”、中規中矩行事風格的政治文化心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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