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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還押北所 下車踉蹌、腿軟發抖(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07 13:46:56  


 
  ◎檢延押理由:犯嫌重大、串證逼供、逃亡之虞

  檢:刑事訴訟法依然承認有羈押制度的存在,犯嫌重大是被告是否涉及犯罪,至於是否犯罪是法庭審理程序,只要足以認為犯嫌重大,即符合羈押要件,被告犯貪污罪嫌等,一再提起羈押抗告,經高院多次駁回,檢察官認為原裁定羈押理由並未消滅。

  一、犯嫌重大

  1.“國務機要費”部分,機密外交陳水扁多所強調,但在陳鎮慧的隨身碟裡並未看見這些款項。

  2.偽造犒賞清冊,重覆請領,還有假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狀況,陳水扁不能說他不知道。

  3.龍潭案部分,陳水扁強調非“總統”職權,但李界木卻坦誠確實進過官邸,可認被告與共同被告李界木有犯意連絡,是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被告涉犯此部分之犯罪嫌疑是屬重大。

  二、逃亡之虞

  1.被告雖表示沒有逃亡的動機跟具體事證,然但有事實足認他有逃亡之虞,自指被告尚無已逃亡之事實,依照具體個案之情況事實,而可以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而言,此為台灣高等法院引用學者之意旨。

  2.被告曾為我國第10跟第11屆“總統”,影響力之深廣實可見一般,卸任“總統”之隨扈實在無強制其行動力之法定權限,也不負監管卸任“總統”行蹤,隨扈配置原則上不得違反被告的自由意志,對被告行為之表現,只有建議跟進而規劃,而此為無逃亡之虞,或不應羈押的理由,甚為誤謬。

  ◎引用檢察官話 扁為自己辯白

  扁:我沒有收到5月5日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我今天不想針對有沒有羈押的原因,或者是羈押的原因是否已經消滅來做辯駁,我要引用前面幾次羈押庭檢察官說的話。

  第一點、越方如檢察官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裡面,有說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要串證也早就串了,我們認為他不可能會逃亡出國。

  第二點、2002年12月18日,周占春的羈押庭裡面,越方如檢察官對審判長有問說,對於審判長詢問被告要羈押多久?她(越方如)回答要看審理的速度,如果詰問完了以後,串證的問題就可以解決,而且林喆慧也有回答說共犯本身,或者是證人詰問完之後就可以解決。

  第三點、2008年12月29日,審判長蔡守訓問越方如同樣的問題,當然越方如也回答證人詰問完之後,就沒有羈押的必要性,而審判長也有說過這樣的作法,已經對被告的訴訟防禦權造成嚴重影響。

  綜合上述三點,共同被告只要證人都已經詰問完了,就已經符合越方如檢察官,跟林喆慧檢察官的主張,所以現在沒有羈押的必要。

  第四點、2009年2月26日審判長問檢察官說,對於被告是否延押的意見,林怡君檢察官回答,延押理由:本案進入實質審理程序。但是我要說的是今天已經是5月5日了,而且3月19日已經進入實質審理了,對於其他證人或被告也問完了,時空背景已經不可同日而語。

  第五點、2009年2月26日,林喆慧檢察官有說,被告在看守所內接受國外媒體採訪,又公佈光碟,難以期待被告交保之後,不會用其它的手段,來干擾相關證人,從那之後,2個多月以來,我們都不敢和其他記者見面,以免被扭曲誤導,造成不必要的誤會,至於光碟的部分,我們也要求扁辦和律師不要再公佈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當然,在交保之後我們也不會去干擾相關的證人。

  我非常清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已經關那麼久了,嚇也嚇死了(台語),怎麼可能還會去觸犯任何法律,再被羈押起來(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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