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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日報:ECFA不需經過公投程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01 10:45:22  


  中評社台北6月1日電/中央日報網路報今天的社評說,報載“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說已啟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公投連署,要由人民力量對抗“總統專制”。對於一個兩岸尚未開始對話、溝通、協商,實質內容目前也不得而知的議題,民進黨就開始發動公投連署,似乎言之過早,也有些選舉操作的意味。我們奉勸民進黨就ECFA的實質內容來進行檢討,務必興利防弊,使其最有利於台灣經濟發展,而不適用公投程序來阻礙ECFA的推動。 

  社評說,馬英九在貝里斯舉行記者會時強調,ECFA對台灣利大於弊,勢在必行,至於民進黨要求ECFA交付公投,他表示反對,主張涉及“主權”議題才需公投,公投不宜太氾濫。我們非常贊成馬英九的主張,因為根據“經濟部”規劃的ECFA內容,是為了推動正常化、避免邊緣化,以及促進國際化,就這三項內容而言,ECFA根本不需經過公投程序。 

  社評說,就推動兩岸經貿關係的正常化而言,台灣在二○○二年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據台灣入會承諾,給予其他WTO會員優惠待遇,但卻對同為WTO會員的中國大陸實施嚴格限制,形成兩岸經貿往來的不正常狀態。 

  現在“經濟部”及“陸委會”等主管機關規劃,依據台灣加入WTO承諾,給予大陸相同待遇,並希望大陸也依照當初大陸加入WTO的承諾,給予台灣相同的待遇,這就是實現兩岸經貿正常化的意義。就這一部分的政策內容而言,由於台灣已對其他國家開放,對大陸只是比照辦理,根本不符合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任一適用事項。 

  社評說,再就避免邊緣化而言,當前全球經濟區域化盛行,已有二百三十個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有效實施中,台灣然已經加入WTO,但若不能與其他國家進行更進一步的區域經濟合作,享有“超WTO協議(WTO Plus)”,台灣在與這些會員進行貿易時,將會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而所謂“超WTO協議”就是比入WTO承諾時,再進一步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就這一部分而言,台灣已經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與宏都拉斯五國簽署四個自由貿易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比台灣入WTO時降低的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更多,所以這一部分內容而言,台灣已經對中南美洲五國“友邦”實施,根本無需經過公投程序。 

  最後,就促進國際化而言,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FTA,是屬於經貿議題,依照台灣“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十條:協定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而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兩岸協議生效程序: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可見依據台灣現行法定程序,兩岸洽簽ECFA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無須透過公投程序。 

  社評說,因此,就主管機關目前規劃之ECFA內容為推動正常化、避免邊緣化,及促進國際化而言,完全是屬於經貿議題,有既定的法律程序,也與“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任一適用事項的範圍無關,所以根本無需經過公投程序來決定。 

  社評指出,在當前WTO會員紛紛簽署RTA的浪潮下,台灣經濟要永續發展,勢必要與我主要貿易對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以享有“超WTO”優惠,才能確保台灣的國際競爭力,因此與大陸簽署ECFA則是我整體對外貿一策略的重要一環,但絕對不是唯一,未來台灣還要與世界其他主要貿易“國家”,如歐、美、日、東協、南韓等簽署經濟合作協議。希望朝野各界人士能以台灣經濟發展及人民就業為重,用純經濟專業的角度來看待兩岸簽署互利互惠的ECFA。 

  尤其在馬英九宣示“三不三要”的原則下,也就是“不矮化“主權”、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不再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要凝聚共識、要循序漸進、要廣結善緣”,希望能消除民進黨疑慮。也誠摯呼籲民進黨切莫以公投程序來阻礙ECFA進行,要在既定的法定程序內,來監督兩岸洽簽ECFA一事,並要求政府做好興利除弊的工作,讓ECFA內容能最有利於台灣經濟與人民福祉,這才是台灣經濟該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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