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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假如王永慶有遺書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26 15:44:37  


  中評社台北6月26日電/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趙少康今天在台灣蘋果日報撰文說,王文洋在王永慶過世後動作很多,包括親近李登輝與台聯黨外傳有意參選二○一二“總統”,向美國紐澤西州法院申請要求指派作為王永慶的遺產管理人,揭露王永慶海外五大信託基金規模75億美元,撰文說明“為何要越洋訴訟”,接受《蘋果日報》專訪,堅持要查兩個疑點,一是王永慶死因充滿問號,應可活一百歲的身體為何突然驟逝,二是王永慶75億的海外資產信託文件,為何沒有王永慶的簽名或蓋章。 

  王文洋提諸多質疑

  看來王文洋是鐵了心要豁開來幹了,對王永慶的死因、遺產、信託都有意見,尤其連死因都懷疑,這是從根本處挑戰,令外人看的眼花撩亂、撲朔迷離,難道王永慶是被“謀財害命”?不知王永慶如地下有知,對王文洋的連串激烈作為,是該哭、該笑還是哭笑不得?不論王文洋的“王子復仇記”能否成功,將來寫成小說、拍成電影都會十分精采。 

  王永慶生前資產這麼龐大,為他獻策的律師、會計師這麼多,為何找不到王永慶的遺書?是王永慶自認可以“呷百二”活到一百二十歲,還不到立遺囑的時間,還是立遺囑也不能完全涵蓋他的意旨,不如另作信託等安排? 

  我們在好來塢電影上常看到大富豪一紙遺書,遺產愛給誰就給誰,不愛給誰就不給誰,但這招在台灣顯然行不通,193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公布,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的《民法》繼承編明白規定了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及應繼分,就算一個人再怎麼不喜歡他的一個兒子,或一個女兒再怎麼不孝順、惹他生氣,除非他有《民法》一一四五條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詐欺脅迫被繼承人有關於繼承之遺囑、偽造變造遺囑等,否則繼承人仍有其法律保障之特留分,就算被繼承人也不能用遺囑剝奪繼承人的特留分,譬如一人無配偶有二子,這人再討厭其中一子,這兒子也可繼承應繼分二分之一的特留分(二分之一),即四分之一的遺產,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政府已強制分配任何一個人的遺產了,我不知道王永慶如果真寫了遺囑會留給王文洋多少遺產,是一毛不給還是全部都給這個兒子,但王永慶就算寫這樣的遺囑也沒有用,王文洋還是可分到《民法》之規定的應繼分,至少可分到他的特留分。 

  主張民法應該修正

  《民法》的規定也許可以減少一些繼承人之間的紛爭,但政府是不是管的太多了?一個人辛苦了一輩子,死後除了繳遺產稅,為何不能完全主張他自己的遺產要如何分配?有誰比他更清楚他想把遺產留給誰?或誰最能善用他的遺產?政府為何要越俎代庖管到別人的家務事?我主張《民法》應該修正,有遺囑者依其遺囑,無遺囑者再依《民法》應繼分方式分配遺產,這樣也許王永慶就會留下遺書?

  以王永慶、王文洋為例只是為了凸顯問題,1931年的立法有其農業社會的時代背景,豈能適用在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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