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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台灣地位”與“一個中國”之關聯與正當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8-17 00:26:25  


 
  這裡所說的因素,即兩岸之間對“一個中國”涵意以及台灣的法律地位,沒有共識,而且有很難彌合的分歧。因此,給了台獨分子與民進黨好插針覓隙的機會,並在台灣民間極盡離間之能事。他們的說法是:接受“一個中國”即等於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宰割。因此,台灣一定要堅持自己的自主性(“主權”);並堅持台灣人一定不能承認自己是中國人。在民進黨執政以前,大多數的人都認為自己既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而在民進黨執政八年後,卻大有改變。自認是台灣人的比例為六成五;自認是中國人的僅有一成五。而認為自己既是台灣人又是中國人的,佔一成八。可見中毒之深。也證明了民進黨洗腦式的作法,有其威力。

  雖然表面上“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陳飯,是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於今年五月一次演講中公開炒作,但是自李登輝開始至陳水扁二十年“台獨王朝”一向主張的“台灣主體論”,以及炮製“國民黨是外來政權”的動機,即是在為台灣法律地位另覓蹊徑,期與中國(廣義的中國)的政法臍帶切割。其用意正好與齋藤正樹大炒“台灣地位未定論”陳飯雷同。為了給台灣獨立找法理依據,台獨黨羽一定要為台灣製造一個獨特而存在於中國之外的定位。最能取信於一般台灣民眾的依據,即是有系統地樹立“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理論與假想。蔡英文所領導的民進黨,處處標榜捍衛台灣“主權”即是愛護台灣,用以塗黑馬英九所作所為是“出賣主權”。這個說法在民間取得相當的回應與迴響。也就是今日台灣“拒統”迷思高漲之緣由。

  雖然促進兩岸和平發展,並非是貿然挺進兩岸統一,但第一,搞台獨的人士與相信終極獨立的人們,一定擔心兩岸和平發展會為他們搞台獨之行當製造更高困難度。第二,他們會懷疑大陸的和平發展最終用意,仍在為終極統一鋪路。所以,“拒統”的迷思,仍然會作祟,為和平發展帶來阻礙與困擾。因此,要真正深化兩岸和平發展,仍然須要徹底戮穿與摧毀“拒統”邪說與迷思。個人認為,當務之急在於對三個密切相關的問題仔細釐清並明晰昭示於世。這三個問題是:台灣的法律地位;一個中國之涵意;以及它們之間的關聯性。兩岸間在這三個相關問題上有了共識的明確答案,才能打倒台獨的歪理邪說,才能在台灣民間祛除“拒統”迷思與對兩岸和平發展的疑惑與羈絆。

  當然,要台海兩岸對這些問題達到共識,必須由兩岸組成一高層研商小組(包括精通國際法專家於其間)共同斟酌,以求達成一個既合乎事實真相又能為兩岸接受之權威版本。這是一項艱巨的工作,但是一個為兩岸順利和平發展必須做出的“先頭”工作。本文,僅是根據個人多年教授國際法之心得、再加對所談問題深入瞭解與體會,略獻芻蕘。以求拋磚引玉之功。

  台灣地位之法律界定

  台獨陣營不乏懂國際法的人士。但他們削足適履,蓄意歪曲法理。為了鼓吹台灣地位未定,他們強辯在二戰結束後並沒有日本在法律上將台灣交還給中國的依據。他們的論點,已被正式納入民進黨1998年的《四‧一七決議》等文件之中。其諸多論點,可以歸納如下:(1)他們不否認二戰期間盟邦(包括英、美,中)1943年11月27日的《開羅宣言》,宣示戰後日本須將它所有竊據中國之領土歸還中國,其中包括台灣。而且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款必須實施……”。但他們否定這些戰時宣言之法律價值,認為這些文件僅是表示二戰盟邦的“意願”,並非正式條約,故沒有法律拘束力。(2)於1951年盟邦與日本在舊金山簽訂的和平條約,第一,並沒有中國參加;第二,日本在該和約中第二條(乙)款僅“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並沒有說放棄後歸還給何方。(3)日本與“中華民國(台灣)”於1952年簽訂的雙邊和約,在第二條中只是“承認”上述金山和約第二條所說“日本國已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並沒有說放棄後歸還給誰接收。這就是他們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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