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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報:法官重判扁 給台灣政治人物一個警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13 11:26:01  


  中評社台北9月13日電/台灣新生報今天社論說,陳水扁與夫人吳淑珍涉及“國務費”貪污、洗錢等弊案,台北地院重判無期徒刑,全家合計共科罰金八億元;而就在扁案弊案宣判前一天,仍被押在台北看守所的陳水扁透過扁辦發表一份庭外答辯書,否認檢方所指罪證,申訴自己唯一犯的罪,只有犯“社會文化罪”。

  陳水扁想以“社會文化”脫罪,但扁案的重判,一審法官除了法理之外,顯然是有意對現存政治圈內的文化惡習下重手,也是給知法玩法的政治人物一個警訊。

  社論指,陳水扁於“答辯書”中坦承家人將大筆資金匯往“國外”是事實,但他自認為無罪的理由則是強調,在台灣管理“總統國務機要費”、選舉獻金募集使用、與首長特別費的法律和規定,一向皆模糊又多具灰色地帶,他表示,對於其政治獻金的募集、管理與使用,以及對家人的管束確有可議之處,他應負起相關政治及道德責任。以社會文化的角度而言,他沒有管束家人是有罪的,可是社會文化罪不同於司法犯罪,就司法而言,他是無罪的。

  陳水扁口中的社會文化罪,將之推給是屬個人道德方面的瑕疵,並非司法犯罪,但是法院顯並不認為如此;以“國務機要費”的使用而言,帳目報銷方式均有詳細規定,可是阿扁卻硬指相關的法律和規定“模糊又灰色”,而他就是利用這些“不清”混水摸魚,將不該取得的金錢納入私囊,可是法官卻不容他蒙混,單就“國務機要費案”,法官就分別判了陳水扁婦夫兩人無期徒刑,而涉及此案的“總統府”前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前主任林德訓各二十年及十六年徒刑,如此重判可以看出法官清整吏治的決心。

  至於選舉獻金募集使用,更是“模糊與灰色”,選舉資金取得及運用一直是台灣選舉的大黑洞,二○○四年大選,以十億計的現金進入“總統”官阺,這些錢是如何募集而來的,又如何花用出去,根本沒有帳目可查;平日“總統”官阺則可堆滿現金,而所有的鈔票,都是打著政治獻金的名號募集而來,而獻出這些金錢的人,目的是為政治還是私利,也只有捐錢與收錢的人心裡最清楚;可是這些以麻袋皮箱盛裝的現金,被從官阺到銀行,再運至海外,搬來搬去,卻是不爭的事實。

  社論謂,把“國務機要費”納入自己的口袋與把政治獻金搬到“國外”,在陳水扁的口中,都屬“既模糊又灰色”的部分,統統歸之於台灣的“社會文化”,他也明知這樣做法是不對的,因此給“社會文化”加了“罪”名,而成為“社會文化罪”;然後再把社會文化罪與司法犯罪分割,認為社會文化罪雖然可議,但是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他雖然“不道德”,可是“非罪犯”。

  陳水扁的此一邏輯太令人訝異,“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應有最高道德標準,整個“國家”都操縱在“總統”的手中,如果拋棄了道德,就沒有不可為的事情,如果“前總統”在任內只是把一些錢弄到“國外”去,或是在龍潭購地案A到些錢,“國人”真是要額手稱慶才對--還好他只是搞錢而已,沒有做出或是未能完成有嚴重後果,甚至危害“國家”動搖“國本”的事來。

  社論指出,扁案現在只完成一審,距離定讞還有漫長的路要走,最後結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可是一審判決可以論定,本案主角陳水扁自承有道德責任,而法官判他重刑理由之一,就是“總統”不得有道德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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