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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立法會傳召權範圍得到澄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25 10:54:24  


  中評社香港9月25日電/香港《大公報》今天發表題為“立法會傳召權範圍得到澄清”的社評說,“新世界中國”與立法會就傳召權問題的訴訟,昨日在高等法院由法官張舉能作出裁決:立法會勝訴、“新世界”敗訴。

  社評指出,有關訴訟,被形容為“挑戰立法會權力”,是本港回歸以來首宗涉及立法會權力的官司,因而廣為各方注視,昨日的裁決結果也引起較大關注。

  社評表示,訴訟關鍵,是立法會傳召權的行使範圍。代表“新世界”一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援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指出:傳召權只屬立法會全體大會,個別小組委員會無權行使。

  對此,張舉能法官昨日在長達一百一十頁的判詞中指出:立法會的權力來自基本法,但基本法是一部“活的法例”,不能夠只從字面作出狹義的詮釋;立法會是透過轄下各個專責小組委員會履行職責的,小組委員會就是全體大會的“自然延伸”,因此同樣擁有傳召證人的權力。

  就有關裁決,特區政府昨日表示,“歡迎法庭藉此機會,澄清基本法授予立法會及其屬下委員會有關權力的權限”,並重申政府一向盡力配合專責委員會的工作。

  社評認為,就張舉能法官昨日作出的裁決,意義確實是重大的;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張官指出了基本法是一部“活的法例”,不能單從字面理解,而必須理解條文背後的意義,即“立法原意”。有關立法原意問題,過去已一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基本法委員會所強調,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案的“釋法”亦是基於立法原意而作出。而立法會具有監督政府施政的權力,毫無疑問確是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

  有關裁決,在基本法立法原意的闡釋上顯然是清晰有力的,但卻同時帶出了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所謂的“自然延伸”,到底該如何理解和實行?

  按照基本法第三節“立法機關”第七十三條,立法會的職權共有十項,即制定和修改法律、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案、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及通過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眾利益的問題進行辯論、同意終院法官及任免法官、彈劾特首,最後一項即第十項才是“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及提供證據”。

  按照有關裁決,立法會通過轄下專責小組委會履行職責,小組委會就是全體大會的“自然延伸”,因而同享第十項“傳召”權力;那麼,第七十三條中規定的立法會的其餘九項權力,包括審核財政預算案、特首施政報告以至彈劾特首等重大權力,又是否可以同樣按照“自然延伸”的理解而“伸”到小組委員會上去呢?

  社評稱,毫無疑問,港人社會對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法定權力,是毫無異議的,同樣,對立法會依法行使監管政府施政的職能也是認同及支持的,市民更樂於見到行政和立法有更融洽的關係和更有效率的合作,最終共同為港人社會的福祉服務。立法會過去在一些重大事件上已多次成立專責小組委員會,並多次行使傳召權,傳召官員到會解釋“交代”,但調查的結果如何,對問題是否有真正的推動及改善作用,市民大眾卻大多不甚了了、印象不深。如今有關傳召權範圍已得到澄清,市民希望權力得到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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