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國務院邀請5名北大建言學者研討拆遷條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15 09:57:45  


 
案例1

  《物權法》2007年頒布實施後兩年中,各地暴力拆遷事件依然頻發。專家表示,應廢除《拆遷條例》,涉及財產權的徵收征用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政府應完全從商業拆遷中抽身出來。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蔡定劍:強拆應走法律而非行政程序

  時間:2009年10月28日

  地點:青島

  事件:張霞自焚抵制拆遷受傷,生死未蔔

  1998年張霞在青島購買一塊180平方米土地開酒樓。2007年6月,這片土地被當地政府賣給開發商做小產權住宅。開發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產權住宅進行置換,她拒絕了這一補償協議。

  此後兩年內,張霞的房子四次面臨強制拆遷。2009年10月28日,張霞在自家門前,面對拆遷挖掘機,將汽油澆在了自己的身上。有媒體評價說,“與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不多的區別在於,張霞現在還活著。”

  張霞的房子隨後被拆除。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黨委書記接受採訪時表示,“我們是依法拆除的,張霞的行為是妨礙公務、阻礙施工”。

  點評:這個拆遷案例,其過程中存在政府徵收的特點,如街道辦負責等。

  按照法律,政府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徵收土地,但即使在這一合法目的下,也要考察具體的程序是否合法,手段是否恰當,補償是否公平適當。公平的補償應由真正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按市場價格給拆遷戶補償。

  如價格沒有得到認可,應當進行訴訟,法院會對拆遷目的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補償的公平性等進行審查,最後才決定是否拆遷。但按照目前的拆遷條例,訴訟的過程不影響拆遷行為的進行,這是該條例最不合理的地方。我們呼籲廢除這一條例,就是要求涉及財產權的徵收征用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即使法院最後判決政府勝訴,政府也很少採取強制的手段,因為拆遷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還涉及到人的情感,對於有些人來說,你給他再多的補償,他可能也不願意離開自己的家。

案例2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商業拆遷政府應完全抽身

  時間:2009年11月27日

  地點:貴州

  事件:開發商組織數十人暴力拆遷引發群體性事件

  2009年11月27日,貴州博宇房地產公司組織數十人,攜帶鋼管、撬棍和封口膠對9家住戶8間門面進行暴力拆遷,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戶被強行拽上汽車拖離現場。

  這一行為隨後升級為群體性事件,拆遷戶用40餘瓶液化氣罐堵路,造成近萬台車輛滯留。警方對暴力強拆和堵路事件進行調查,拘留24人。

  警方隨後通報,在民警趕赴現場之後,開發商正用2台挖掘機實施野蠻拆除,群眾則手持刀具與開發商方面人員對峙,民警制止之後,拆遷人員反而繼續催促工人加快拆遷速度。

  點評:與政府徵收模式不同,貴州的這個案例是一種商業拆遷,房屋的原有業主和房地產開發商是一種民事關係,如果雙方在價格上未達到一致,那麼交易就不應當進行。上述案例完全是暴力拆遷。

  按照《拆遷條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將政府置於一種第三方的位置,但《物權法》已明確,僅僅是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政府才可以決定是否徵收土地,開發商更無權力單方面決定是否拆遷,因此政府應當完全從商業拆遷中抽身出來,並且廢除目前商業拆遷領域的許可證制度。

  按照物權法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尚未進行轉讓的時候,根本不能進行買賣,也就是說拆遷應當在購買土地之前,但目前很多土地都是先賣後拆,已付資金的壓力也是開發商不斷出現暴力強拆的原因。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