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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信用卡惡意透支將負刑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15 14:56:47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布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新華網報道,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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