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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條例新草案已成型 北大學者赴國務院研修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2-16 15:59:22  


  中評社北京12月16日電/條曾聯名向全國人大建言要求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拆遷條例”)的北大五學者,今天一早將起身前往國務院法制辦,參加關於該條例的修改情況研討會。

  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我們去國務院法制辦參加研討的時間已經確定了。”五位學者中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昨天晚上在接受CBN記者電話採訪時均確認了此消息。

已有成熟修改草案

  沈巋告訴CBN記者,國務院法制辦方面已經起草了一份比較成熟的關於拆遷條例的修改草案,“就我看到的內容,它和我們先前的一些建議和意見基本一致,因此我的判斷是,在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上,大家應該沒有根本分歧。”

  就這份草案的相關內容,沈巋表示,目前該文件尚為“機密”狀態,因此無法透露。

  沈巋告訴記者,在接到國務院法制辦的邀請後至記者採訪前,五位法學專家尚未進行溝通,“可能會圍繞一些條款的細節問題進行討論,可能會因為在個別問題上的意見不一而爭論較大。”

  本月7日五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時提出的具體理由是:作為下位法的現行拆遷條例與我國《憲法》以及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相關精神相悖。依據憲法和法律,補償是徵收合法有效的構成要件,應當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拆遷條例卻將本應在徵收階段完成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

  另外,徵收、補償主體關係不清也是他們提出修改的理由之一,他們認為,徵收、補償主體應該是國家,徵收補償法律關係應該是行政法律關係;而拆遷條例卻將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將拆遷補償關係界定成民事法律關係。

  此間民法學家梁慧星認為,拆遷條例並不符合《憲法》和《物權法》關於“公共利益的徵收征用”規定,且在《憲法》修改和《物權法》實施前出台,應自動失去效力。

  2007年8月,時任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改草案說明時也曾表示,拆遷條例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物權法》實施後會面臨停止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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