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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若逐條修改ECFA FTA也不必簽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06 09:59:39  


  中評社台北7月6日電/中國時報6日社論說,“立院”若逐條修改ECFA,也不必簽FTA了。

  社論說,為了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架構(ECFA)、及智財權保護兩項協議,送“立法院”到底能不能逐條審議,政壇又不斷在馬、王心結上做文章,難道“國會”議長與“總統”關係深厚,兩岸協議就能迴避審查嗎?馬英九早在ECFA雙英辯論時就宣告,一定送“立法院”審議,差別僅在於如何審查的議事程序。持平而論,“總統”對“國會”議事沒有指三道四的空間,但若是執政黨主席的身分,那就得看黨政運作平台到底能發揮多少功能。

  兩岸之間的各種協議,到底是否比照條約或國際協定,交付“立法院”議決?早在十七年前,辜汪會談簽署四項協議時即引發爭議,當時,“立法院”朝野有志一同,伸張“國會”職權,數得出名字的“立委”都連署此一聲請“釋憲”案,包括國民黨重量級“立委”、現任“考試院長”關中,新黨“立委”、現任國民黨五都選戰顧問趙少康,還有民進黨最資深的幹事長柯建銘,大法官做成第三二九號解釋文,好笑的是,大法官解釋諸種型態與樣貌的條約、協定,當然要送“立法院”審議後,對於兩岸間協議是否該送“立法院”審議,竟以“不在本解釋範圍之內”帶過,讓這個老問題依舊無解。

  社論說,事實上,這號解釋出爐同時,還有不同意見書,認為“司法院”根本不該接受聲請“釋憲”案,因為台灣國際處境特殊且困難,涉外事務全部交由行政授權,不經“立法院”審議,於“憲法”意旨不符,但若全部送“國會”審議後才能簽定,又恐有危及“國家”利益之虞。但即使如此,大法官認為,行政、立法兩院還是有依法解決爭端的途徑。簡言之,“立法院”若真的不同意談判所簽署的協定或條約,可議決否決之,“行政院”收到否決案之後,十日內必須選擇接受或覆議,若覆議不成,很簡單,“閣揆”請辭走人!  

  ECFA既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部門很難要求“立法院”不可以逐條審查,但是,與台灣法律案或預算案不同,“立委”改了就改了,刪了就刪了,條約、協定或兩岸之間的協議,都是“主權獨立國家”間的合意行為,經過一番漫長、甚至艱钜的談判,彼此互有斬獲和退讓,才得以拍板定案,單方面修改其中一、二內容,都可能影響彼此考量的利益。因此,過去多少年來,“立法院”審查條約案或協定案,從來沒有破壞前例,進行個別條文或內容的更動,頂多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改善,這也是對“國家”整體利益的尊重。

  王金平是資歷深厚的“國會”議長,他不會不了解“立法院”可做與不宜做的事。“立法院”或許可以堅持選擇逐條審查ECFA,卻不宜逐條修改其內容,因為“立委”為了自己爽而增刪的內容,都不可能片面落實,最好的情況就是重啟談判,一個弄不好,就是甭談了,接下來與他國間的FTA也不必奢想了,有美牛的前例,日本、韓國、新加坡…,隨便數吧,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忍受與台灣談好的事,到了“立法院”翻盤。

  社論說,就像美牛協定,“立法院”真要翻盤,靠區區卅席不到的民進黨“立委”是不可能的,除非國民黨“立委”對ECFA內容別有想法,果若如此,國民黨祭出黨紀也不為過。王金平是必須嚴守議事中立的“國會”議長,但也是政黨不分區“立委”,是代表國民黨的政黨角色執行“立委”職務,“立法院”臨時會召開在即,黨政運作若還不能把話講清楚,不必等到五都選後,馬英九這個黨主席不兼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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