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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權認定 高院有得吵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08 08:06:57  


除非“最高法院”就扁案被判有罪部分定讞,陳水扁需先就判刑確定部分入監服刑,否則,案件回到高院審理,首先就得先面臨是否繼續羈押扁的問題。
  中評社台北11月8日電/二次金改案一審獲判無罪,台“總統”職權範圍引起重大爭議,合議庭的見解與龍潭購地案明顯不同,由於扁案第一波六大案都被判有罪,上訴“最高法院”,未來在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結果下,將全數集中高院審理,如併案審理可望作成一致見解。

  聯合報報導,陳水扁、吳淑珍一、二審都判決有罪的案件有“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收受陳敏薰一千萬的買官案、洗錢案、圖利辜仲諒案,加上吳淑珍的南港展覽館案等六大案,今年七月上訴“最高法院”至今。法界預料,包括“國務機要費”的一、二審見解就大不同,加上“總統”職權的爭議,“最高法院”恐難全數定讞,全部或部分撤銷發回高院重新審理的機率很大。

  由於陳水扁仍羈押中,依照規定,“最高法院”對人犯在押案件會優先處理,法界研判“最高法院”應會很快做出決定究竟是全部定讞、部分定讞、或全部撤銷發回高院審理;除非“最高法院”就扁案被判有罪部分定讞,陳水扁需先就判刑確定部分入監服刑,否則,案件回到高院審理,首先就得先面臨是否繼續羈押扁的問題。 

  此外,二次金改案部分一審判決無罪,檢方未來上訴後,同樣得由高院受理,至於二次金改與先前檢方第一波起訴的龍潭案等會不會併案處理,依據高院先前對於“總統”、“副總統”被控案件所作的分案規則,如一人犯數案,可採後案併前案原則處理,將來如果後來分到案件的人,可簽請併案。

  由於法院對於“總統”職權的認定,出現法律見解歧異,扁案第一波的一、二審合議庭都認為,台“總統”對於“國家”重大決策及人事任免確有實質決定權,並非僅限於“憲法”條文所列舉的權力,扁家人等才被判有罪;但台北地院對於二次金改案判決強調“總統”職權應在“憲法”列舉範圍,“總統”雖僭越職權範圍,但不構成違法。

  兩案的見解歧異,除非“最高法院”在扁案第一波判決中作出終審見解,否則,未來高院審理二次金改案的合議庭,首先要面對的挑戰,就是要對“總統”職權認定這項根本爭議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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