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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全新模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7 10:34:30  


  中評社香港7月7日電/曾於今年二月間在台灣地區引發紛擾的菲律賓將包括十四名台籍嫌犯在內的兩岸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遺返中國大陸事件,昨日完滿解決,大陸公安機闗昨日將這十四名台籍嫌犯移交台灣警方,並由台灣警方直接派員到北京首都機場接收,及乘搭“華航”直航班機押送返台。從而為海峽兩會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全新的模式。這等於是大陸向台灣民眾尤其是戰鬥在打擊犯罪活動第一線的廣大警員送上的一份“厚禮”,並將有利於推助馬英九和國民黨“立委”的選情。

  新華澳報今天刊登富權的文章指出,去年,針對電信詐騙犯罪大要案件屢屢發生,大陸公安部門迅速成立“一一•三零”專案指揮部。大陸九省區市公安機關根據統一部署,聯手台灣警方及菲律賓警方展開同步打擊行動,成功摧毀了一個由台灣人組織操控的跨國、跨兩岸電信詐騙犯罪集團,涉及被騙金額一點四億元人民幣。今年二月二日,包括這十四名台籍嫌犯在內的二十四名犯罪嫌疑人自菲律賓被押解至大陸。民進黨就此籍機發難,攻擊馬政府“賣台”,也批評菲律賓“不給面子”。馬政府在壓力之下,對菲律賓採取多項制裁措施;“警政署”刑事偵查局也專門派員到北京洽商處理。

  在當時,作者承認為,菲律賓方面將案中嫌犯全部遣返中國,其理由是擺著明的:一、案件產生的後果是在中國大陸,受害人也均為大陸居民,按照“屬人管轄法”原則,理應由中國大陸方面對案中嫌犯實施司法管轄權;二、案件是由中國大陸警方提供線索,也是由中國大陸警方要求偵辦的,菲警方藉此破了案,當然是應將嫌犯遺返中國大陸;三、中國與菲律賓建立有邦交關係,並與菲律賓簽署了“引渡協議”,而菲律賓與台灣並無邦交關係,且未簽署“引渡協議”,故案中嫌犯也自然是遣返中國大陸。還有一個理由,就是中國大陸的《刑法》,對此類詐騙活動的量刑標準較重,最高可達無期徒刑;而台灣“刑法”則量刑標準較輕,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這也是某些台灣人之所以肆無忌憚地進行電話詐騙活動的原因之一。將案中嫌犯遣送中國大陸,並由中國大陸司法機關進行審判,將有利於阻嚇此類犯罪活動。

  不過,作者同時也認為,台灣方面的要求也有其某些合理之處。其一、十四名台籍嫌犯是台灣人,由台灣方面的司法機關予以懲處,台灣民眾在心理上會較為舒服一些。其二、台灣警方也曾協助菲律賓破獲台灣詐騙集團,倘也是同一批人,就是對破獲該案也曾作出貢獻。其三,在兩岸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實踐中,依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的規定,台灣警方根據大陸警方的請求,抓獲在大陸實施犯罪行為的殺人嫌犯黃麟後,並沒有將黃嫌交給對岸處理,而是計劃由台灣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按此慣例,將案中十四名台灣嫌犯遣回台灣,並非完全沒有理由。因此,此案的最佳處理方式,是在菲律賓將案犯移送中國大陸後,由大陸方面實施司法流程中的預審階段,對案中嫌犯進行預審,弄清案情,尤其是案中台灣籍嫌犯在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與大陸籍嫌犯的共犯情節,並與大陸受害者進行對質等,然後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活動及司法協助協議》,將台灣籍的嫌犯送交台灣警方處理。這樣,就既能滿足到中國大陸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又能照顧到台灣居民和警方的感受,並可為今後倘再遇到類似案件時,建立一個習慣案例。

  當然,此事也凸顯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明顯存在著“盲區”,就是將焦點集中在兩岸跨境犯罪活動之上,而忽略了兩岸跨境犯罪活動已經有走向“國際化”的情況。解決的辦法,一是補強“協議”,甚或兩岸另行簽署一份有關涉及“第三地”的打擊兩岸跨境犯罪活動及司法互助協議。“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昨日說這只是“個案合作”,可能就含有這層意思。二是在未設立涉及“第三地”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之前,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基礎上予以靈活處理。而昨天的處理方式,及六月中旬大陸公安將在柬埔寨、印尼抓獲的台灣電信詐騙嫌犯以“空中監獄”方式移交給台灣警方,就是“靈活處理”的典範。或許,為提高效率及節省兩會談判資源,前述的“補強協議”以至是“另簽協議”可不必實行,而就以這兩次的“靈活處理”方式作為“慣例”,適當引用海洋法系的“習慣法”法律思維,作為日後兩岸警方處理同類事件的規範準則。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大陸公安機關在堅持原則的同時,也有注意到台灣民眾的感受,尤其是在具體操作方面表達了最大的善意,因而作出了不少重大突破。其一是考慮到兩岸對證據要求不一,同意台灣檢察官提前介入,多次赴大陸檢視犯罪事證及協助取證,以利移交後在台灣接續偵審;其二是在移交前夕,允許台灣警方派遣先遣小組赴京,辦理證卷移交;其三是在北京首都機場移交,並由台灣警方乘搭兩岸直航班機直接押回台灣(注意,是“移交”而不是“遣送”),而不再採用過去大陸公安將台灣嫌犯遣送到澳門國際機場後,以大陸籍航機與台灣籍航機“靠機”方式,移交給台灣警方,亦即台灣警方連澳門境也未入,更遑論進入大陸境辦案的做法。這是一個重大突破。相信,十分重視“對等”原則的台灣方面,今後也將會向大陸公安提供給同等待遇,亦即同意大陸公安入境台灣閱調案卷,並由大陸公安派員警到台灣將大陸籍嫌犯直接押回大陸。此舉,已經突破了區際刑事司法互助的理論範疇,是一個全新的模式。

  這種全新模式的效應,應是頗為正面的,尤其是對戰鬥在打擊犯罪行動第一線的七萬多名警員而言,他們必有深刻感受,並將之與民進黨當政時,由於兩岸關係惡劣,他們對打擊兩岸跨境犯罪活動“有心無力”的困境進行對比,從而得出只有由承認“九二共識”的政黨當家,才能有效打擊犯罪活動的心得。就此而言,大陸公安機關等於是為馬英九在警界中“固票”、“拉票”。

  至此,兩岸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境界。但仍不能就此而滿足,還要進一步深入發展。實際上,筆者在台灣就聽到一些警務人員和民眾表示,現在兩岸警方合作雖然很暢順,但大陸方面交出的都是一些“小咖”,充其量是“中咖”,亦即涉嫌犯罪的台灣平民百姓,而不願交出“大咖”,如陳由豪之類,因而對兩岸警務合作仍只是“相信一半”。當然,他們也認為,可能這些人過去在政治上為促進兩岸關係發展也作出一定的貢獻,大陸方面要將他們遣回台灣還得尋找下台階。其實,可採取折衷辦法,由大陸方面對這些“大咖”勸之以情,勸喻他們離開中國大陸,再由台灣警方發出國際通緝令,與他們前往的國家或地方交涉,並將之押回台灣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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