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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不再批准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31 18:21:47  


  中評社北京3月31日電/國務院法制辦31日公布了注册會計師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完善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和股東條件的規定,並完善了注册會計師的執業規範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新華網報道,1993年制定的注册會計師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加強注册會計師管理,推動注册會計師行業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需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修改完善。

  現行注册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册會計師合夥設立。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的債務,由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該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只以其在合夥財產中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種組織形式,既符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專業人才集合體為特征的“人合”組織特點,也更適應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發展需要。

  為與合夥企業法相銜接,並借鑒國際經驗,徵求意見稿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規定,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採用普通合夥形式的,應當有5名以上注册會計師;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應當有25名以上的合夥人和100名以上注册會計師。

  現行注册會計師法規定,經批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與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從實際情況看,這種合作制的組織形式,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特征,從其他國家立法及實際情況看,會計師事務所均須由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注册會計師共同設立,而不能由機構設立;而且,與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通常採取在其他國家發展本土化成員所的做法也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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