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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發文:政府還貸公路禁轉成經營性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13 09:23:37  


  中評社北京4月13日電/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禁止將政府還貸公路違規轉讓或劃轉成經營性公路。

  據新京報報道,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何建中12日在此間介紹,五部委辦於去年6月10日起在全國集中開展了清理公路違規及不合理收費工作。在清理工作中發現,一些地方對將政府還貸公路違規轉讓或採取行政措施轉成經營性公路進行建設和管理的問題未提出整改意見,個別地方還以搭建公路建設融資平台為由,繼續進行違規轉讓或變更收費權屬。

  轉為經營性公路的按原標準收費

  針對以上情況,何建中表示,五部委辦在最近聯合下發的通知中提出以下四點要求:

  一是禁止以體制調整、資產重組、有利融資等名義,違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將政府還貸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覆可研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政府還貸公路,轉為經營性公路,隨意變更政府還貸公路屬性。何建中介紹,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轉讓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並採用招標投標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應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是凡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將政府還貸公路轉為經營性公路進行建設和管理的,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並限期組織實施,確保政府還貸公路屬性歸位。政府還貸公路違規轉為經營性公路後,已提高收費標準或延長收費期限的,要恢復原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對已批准的政府還貸公路,在建設過程中轉為經營性公路並確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應按規定程序報原批准單位重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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