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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沉澱與腐敗並存 住房公積金需重新定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19 19:17:30  


 
  公積金制度存與廢

  李萌的丈夫打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2007年單位為他辦理住房公積金之後,符合申請提取條件的他們每兩年就提取一次。

  “等於又多了一筆收入。”李萌說,這本來就是應得的收入,無非是之前被強制繳納給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我經過研究,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質上是一個股東沒有知情權、股東還要強制出資、而且未必能夠使用的、不受監管的怪胎。”秦兵認為。

  秦兵告訴記者:“我認為應該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

  對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參加繳費的單位和個人就好比是其股東,作為股東,制度要求股東強制“入股”,必須繳納,但對公積金怎麼使用卻又沒有知情權和決定權,秦兵說。

  有媒體認為,公積金雖然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產物,但從這一部分資金的屬性來看,它終究是屬於私有財產的性質,只不過是國家成立一個事業單位代繳納者管理而已。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要使用這一部分資金,就有必要獲得繳納者本人的"同意"。但現狀是,作為"代理人"的國家直接用這一部分資金進行貸款,並且未經所有繳納人的同意。

  陳國強認為,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並不是一個最優的選擇,還是把公積金制度定位為一種住房保障制度,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問題。

  在這種定位下,要明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人群覆蓋範圍,即不是向所有人開放,而是向中低收入人群開放,並將高收入人群排除在外,避免制度給高收入者再增加收入或者避稅的機會,陳國強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在此基礎上,通過降低申請門檻,確保租房、購買保障性住房及商品房、家庭裝修都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解決真正需要住房的人群的問題,也解決住房公積金閑置、使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陳國強認為。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上,還沒有一部關於這方面的基本法,應該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法,使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化、制度化,並通過立法理順公積金繳納人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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