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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楊志紅:梁愛詩演講指出事實 何必諱疾忌醫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2-10-16 16:09:55


 
  的確,梁愛詩為什麼不可以評論1999年的吳嘉玲居港權案呢?這一案例的評論非常多,對此兩律師會過往都沒有發聲明,為什麼梁愛詩評論此案,就被指為“干擾司法獨立或可能被視為干擾司法獨立的舉措”呢?這顯然是不公正的。

  “吳嘉玲案”的是非無可混淆 

  吳嘉玲居港權案的評論,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終院當時裁定港人內地子女即使出生時其父或母都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都可享有居港權;二是終院在判詞中聲稱,本港法院有權審視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議決有否違反《基本法》,並且宣告違憲的議決無效。

  對於第一方面,吳嘉玲案涉及《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和(三)項的立法原意,由於終院沒有顧及《基本法》立法原意,只是按照字面判案,因此引發了一場可能釀成160多萬內地移民湧港的人口危機。終院1999年對“吳嘉玲案”的判決,最終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得不於1999年6月26日首次行使其《基本法》解釋權,化解了香港面臨的人口危機。而對於吳嘉玲案涉及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終院在1999年12月3日的“劉港榕案”中也明確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源於中國憲法,人大常委會有權隨時頒發關於《基本法》的解釋,而這項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終院實際上承認並糾正了吳嘉玲案中在中央與特區關係上所犯的錯誤。

  同年12月4日,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一、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終審法院就劉港榕一案之判決非常重要,對香港之憲法有極深遠之影響。二、終審法院能盡早澄清人大常委會和終審法院本身在解釋基本法條文上分別之角色和能力,對‘一國兩制’這精神在特區的體現非常重要,劉港榕一案之判決,朝這方向邁出的很大一步。”大律師公會認同劉港榕一案之判決,實際上也認同了終院在此案中的自我糾錯。

  梁愛詩指出事實何必諱疾忌醫 

  就吳嘉玲案的判決犯錯,梁愛詩只是指出了人所共知的事實,對此,本港法律界包括法官如果不是諱疾忌醫,為什麼不能說呢?況且,終院在“劉港榕案”已承認並糾正了吳嘉玲案中在中央與特區關係上所犯的錯誤,而且大律師公會亦認同劉港榕一案之判決,因此大律師公會現在發表聲明暗指梁愛詩“干擾司法獨立”,與其在1999年12月4日的聲明是格格不入的。

  吳嘉玲案涉及的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問題,正如英國法學家丹寧勳爵(Lord Denning)在《法律的未來》(What Next in the Law)一書中指出:“法官不要按照語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語法結構去理解和執行法律,他們應該本著法律語言詞句背後的立法者的構思和意圖去行事。當他們碰到一種在他們看來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語句的情況時,他們就要靠尋求立法機構的構思和意圖,尋求立法機構所要取得效果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然後他們再解釋法規,以便產生這種預期的效果。”而耶魯法學院教授Paul Gewirts在一次憲法研究討論會上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憲法案件時,亦會考慮政治和社會因素、公義,亦經常根據其政治立場去評論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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