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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荊門原政協主席受賄155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0-19 11:56:36  


  中評社北京10月19日電/昨日上午,荊門市原政協主席李宗軒涉嫌受賄一案在漢江中院開庭審理,李宗軒當庭表示認罪和悔恨。收錢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算不算受賄?過節他人送的錢是人情往來還是行賄?這成為控辯雙方庭上的辯論焦點。

  被控受賄155萬餘元

  楚天金報報道,李宗軒涉嫌受賄一案,引起了相關方面的高度重視,漢江中院常務副院長樊啟城親自擔任審判長。

  昨日,李宗軒的家屬以及不少親戚、朋友特地從荊門趕到仙桃參加庭審。當法警將李宗軒帶入法庭時,一名參加旁聽的女子突然哭起來。

  記者看到,64歲的李宗軒也失去了往日的光彩,稀鬆的頭髮已經花白。考慮到李宗軒的身體狀況,審判長特地允許他在庭審時可以坐著回答問題。

  據檢方指控:1997年初月至2011年2月期間,李宗軒在擔任荊門市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8個單位及3名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4.76萬元及1000美元(約合人民幣155.4萬餘元)。案發後,涉案贓款已被全部追回。

  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李宗軒表示沒有異議。

  人情往來算不算受賄

  法庭調查環節中,公訴人詳細列舉李宗軒的受賄情況:收受A公司的賄賂46.3萬元,為其在解決生產燃油、水泥產品銷售、土地使用稅減免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B實業集團賄賂14萬元,為該公司及子公司在解決限電、環保設備檢查及運行、引進上海寶鋼投資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C有限公司賄賂9萬元,為其辦理采礦許可證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D有限公司賄賂14.46萬元,為其確定房屋容積率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E公司14.6萬元,為該公司在開發房地產項目、民事仲裁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F公司賄賂6萬元,為該公司選址、落戶、審批、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G公司2.8萬元和H公司2萬元的賄賂,為他們在房地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李宗軒還接受了3名個人的賄賂,其中收受個體建築商易某的錢財高達34.4萬元,此外還收受兩名幹部的錢財,為他們在職務升遷、變動方面提供幫助。

  對於以上指控,李宗軒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卻提出,自2007年1月李宗軒擔任荊門市政協主席後,李宗軒共收取了部分單位和個人的好處費25.6萬元,但並沒有為他們謀取利益,因此不構成受賄,只是違反了黨紀。

  對此,公訴人反駁稱,儘管李宗軒在此段時間內並沒有為他們獲取利益,但在擔任市委副書記期間為這些單位或個人謀取了利益,“這是一個‘慣性’,這些單位或個人為了感激和聯絡感情,在他擔任政協主席期間還給他送錢,這同樣構成了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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