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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前購置公交車免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15 16:48:56  


  中評社北京1月15日電/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就納稅熱點問題進行了集中解答。就納稅人提出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是否可免繳車輛購置稅疑問,國家稅務總局答覆稱,可按相關規定在時限內享受免征政策。

  法制日報報道,國家稅務總局解釋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城市公交企業辦理免稅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辦理的,不予免稅。《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日期為准。

  函授學校建房需繳耕地占用稅

  就納稅人提出,函授學校占用耕地建設教育用房可否免繳耕地占用稅疑問,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函授學校占用耕地建設教育用房不能免繳耕地占用稅。

  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範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因此,函授學校占用耕地建設教育用房不能免繳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地複原後可退還耕地稅

  針對納稅人提出,臨時占用耕地在恢復原狀後是否可以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國家稅務總局認為,依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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