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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依法取消駕校強制培訓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29 09:48:09  


 
  深圳曾判車管所違法

  他介紹說,事實上,我國在司法實務已經有判決明確駕校強制培訓違法,這就是著名的“樵彬訴深圳市車管所案”。2007年3月7日,深圳市民樵彬至深圳市車管所申辦駕駛證,車管所以“沒有提交駕校培訓記錄”為由,對其申請不予受理。其依據在於:廣東省公安廳和交通廳曾下發紅頭文件,規定申領駕照須提供駕校培訓記錄。同年3月8日,樵彬向深圳市交警支隊法制科提出行政複議,此後收到《行政複議中止決定書》;即放棄行政複議,於同年5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上級部門干預下,8月30日,深圳市車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請,使他成為在駕校名稱一欄署名“散學”(即以散學名義申請駕照考試)的中國第一人。儘管申請已被受理,樵彬卻不願就此撤訴。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最終於當年11月6日作出判決:“被告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於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自此,深圳市車管所開始允許未經駕校培訓的申請人參加駕校考試,並申請駕駛許可證。

  鑒於此,金可可向市人大建議,應依法對駕校強制培訓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若認定為違法,則應依法取消以駕校強制培訓為駕駛證申請條件的規定,允許個人自行申請考試、申請駕照,從而避免出現大量具體行政違法行為。

  為保證駕車市民具備合格的駕駛技術,金可可建議主管機關嚴格執行相關規章、文件,把好考試關,並加強監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強對駕校以及教練員的資質審查,對未取得資質而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尤其是大路或小路考)者嚴格取締;開辟專門訓練場地或路段,作為公共駕駛學習用地,或開放現有駕駛員教考基地、降低收費標準,以供市民在家人或朋友的幫助下學習駕駛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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