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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3-15 16:12:37  


 
  關於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職能轉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轉變國務院機構職能,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微觀事務管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整合的整合,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同時該加強的加強,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機制,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真正做到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不管不干預,切實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一)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抓緊修訂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後,一律由地方政府審批。對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設立審批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依法需要實施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三)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除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行業需要設立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資質資格許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國務院部門依法制定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予以取消。

  (四)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和收費。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大幅度減少、合併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五)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國務院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職責,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分別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

  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平台,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

  (六)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注册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七)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強化行業自律,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

  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這些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民政部門要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切實履行責任。

  堅持積極引導發展、嚴格依法管理的原則,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八)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國務院各部門必須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

  (九)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完善信息網絡、金融賬戶等實名登記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

  (十)加強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

  憲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準則。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帶頭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發揮法律的引導和推動作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以政府帶頭守法、嚴格執法,引導、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經營依法辦事。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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