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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有權結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13 14:53:40  


  中評社香港5月13日電/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W指控現行婚姻法律禁止變性人結婚違憲成立,W有權結婚。

  BBC消息,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星期一(5月13日)以四票對一票作出上述裁決,但同時暫緩執行判決12個月,讓特區政府有時間考慮修改法律。

  現年37歲的變性人W自2005年起分階段在香港一家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後申請與男友結婚,但婚姻注册處以其出生證上的性別是男性為由拒絕。

  W的代表律師韋智達(Michael Vidler)在法院外對媒體說,他的當事人認為這次判決“是所有女性的勝利”。

  香港目前並不允許同性婚姻,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指出,現有法律實際上是完全禁止了W結婚。

  判決書還說,香港《婚姻條例》中所使用的“女”及“女方”等字詞解釋也必須包括“由男變女的變性人”,理由是她們是經由合格醫療機構進行手術。

  據香港媒體報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這項判決中投了贊成票,投反對票的是常任法官陳兆愷。

  “社會共識”變性人W提出的司法複核訴訟在2010年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後,輾轉上訴到高法上訴法庭,並最終上訴至終法。

  一審的主審法官張舉能當時在判決書中指出,香港社會並無接納變性人婚姻的共識。

  代表港府的英國禦用大律師克拉斯—弗裡斯克在庭審期間曾指出,異性是婚姻的“資產”,關乎傳宗接代,而只有在社會有共識的前提下方可改變婚姻的傳統定義,讓W與男友結婚與批准同性婚姻並無分別。

  代表W的禦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則指出,現代人婚後不生育情況普遍,可見傳宗接代並非婚姻的“產品”。

  他還說,醫學界已經認可透過手術來處理變性人事宜,因此婚姻中的男、女定義不予變更是無視醫學進步。

  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指出,社會對變性人結婚權利有否共識與考慮此案的裁決並無關聯。

  法庭認為,香港《基本法》與《人權法》都保障結婚權,婚姻制度也必須受此規限,當今香港融合多種文化,“繁殖”作為婚姻基礎必要成分的重要性已大為降低。

  中國內地、歐盟和美國都允許接受了變性手術的人按照新的性別與異性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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