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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兩宗罪”情節特別嚴重 或處極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10 09:12:40  


劉志軍在法庭受審(央視截圖)
  中評社香港6月10日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9日上午開庭審理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檢察院指控,劉志軍利用職務之便,在25年間先後非法收受財物計人民幣6460.54萬元(折合約8180萬港元),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劉志軍刑事責任,劉志軍本人在庭上對控罪沒有提出異議。法院宣布,案件將經合議庭評議後擇期宣判,著名刑法專家阮齊林表示,相信劉志軍的量刑將是死刑或死緩。
 
  據大公網報道,9日上午8時30分,劉志軍案件正式開庭審理。除了新華社、央視等獲準旁聽的媒體,近50名記者在審判服務大廳等候劉志軍案宣判的消息,中午12時,案件結束庭審。法院宣布,將認真、全面審查劉志軍案證據材料,經合議庭評議後另行擇期宣判。3個半小時的庭審中,劉志軍全程站立受審,據了解,此係劉志軍本人因“坐?不舒服”的身體問題提出的申請。
 
  法院將擇期宣判
 
  在北京市二中院隨後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北京市二中院研究室主任郭鵬介紹,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3年4月10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及時向劉志軍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告知其訴訟權利。因劉志軍表示不願自行委託辯護人,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在徵得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她介紹,辯護人在庭前多次會見了劉志軍並查閱了全案卷宗,劉志軍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作為公訴機關,檢察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檢察院認為,劉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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