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釣魚島主權的歷史真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08 00:14:14  


 
  2、釣魚島在歷史上從來不屬於琉球國

  自1372年起,明朝正式與琉球確立了宗藩關係。在明清中央王朝與琉球國維持宗藩關係的500餘年間,彼此在管轄疆域上是有明確的海上分界線的——即跨越黑水溝(琉球海溝)到達姑(古)米山才算進入屬於球陽之海的琉球國界內。釣魚島列嶼位於屬福建省管轄的閩海而琉球位於球陽之海,這與日本與琉球之間以七島,即今土噶喇群島為界同樣是很清楚的事實。現存大量中國、琉球、歐美國家及日本方面的官方史料都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而且從地理上來說,從福建經釣魚島到琉球的航路上太平洋潮流是自上而下的順流而動,釣魚島是位於從福建到琉球的去程途中。從福建、台灣等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到釣魚島是順流而行。而從琉球到釣魚島則因為隔著黑水溝,是逆太平洋潮流之故,在使用人力為動力的年代從琉球出發直接到釣魚島是很困難的。所以歷史上中國與琉球的冊封船與接貢船從那霸出發返回福州時都是繞一大圈,走另外一條航路,不經過釣魚島。去年日本將釣魚島國有化後,針對大量大陸與台灣漁民將赴釣魚島海域捕魚之傳聞,日本富士電視台採訪沖繩本地漁民時,有漁民表示台灣與中國的漁民在釣魚島海域所捕的魚與沖繩漁民所捕的魚品種不同,所以漁業資源不會發生衝突。這也與史料相印證,間接證明釣魚島海域非琉球漁民的傳統漁場。

  釣魚島在歷史上不屬於琉球國,這在琉球與中國中央王朝間500餘年的關係中曾經是很清楚的史實。

  3、日本是在吞併琉球國前後才產生侵佔釣魚島的企圖

  日本與釣魚島本來在地域上並不接壤,日本產生侵佔釣魚島之貪念始於明治維新前後。1867年明治天皇登基時宣稱“開拓萬里波濤,宣佈國威於四方”,將對外侵略擴張作為日本國策。在日本實行閉關鎖國的200餘年間通過在琉球、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台灣等地從事走私貿易積累了財富的薩摩藩成為明治維新的主力,而吞併琉球與侵佔台灣也成為明治政府海外擴張的首要目標。1874年日本以1871年琉球人在台灣遭遇的海難事件為藉口出兵台灣,並在台搜集情報為甲午戰爭後侵佔台灣做準備。之後明治政府於1879年用武力吞併琉球並設置沖繩縣,同時將琉球國王囚禁於東京,此即歷史上所謂的“廢琉置縣”處分。

  日本用武力吞併琉球前後,許多琉球人曾向住東京的各國公使館及宗主國清政府求救,清政府曾給日本公使發出照會,要求日本撤銷“廢琉置縣”處分。李鴻章曾以日本吞併琉球妨礙太平洋海上航行安全等為理由請美國總統格蘭特調解琉球問題(即讓琉球復國)。日本曾提出將大島諸島與琉球大島歸日本,八重山群島及宮古島歸中國,並以此為條件要求清政府修改《清日修好條約》的“分島改約案”與清政府談判。由於在北京的琉球人激列反對分割琉球,琉球通事林世功並以死抗議日本的吞併,清政府沒有在琉球分割條約上簽字。

  琉球與中國明清王朝維持了500餘年宗藩關係,在近代與美國、法國、荷蘭等國家都曾以漢文簽署國際條約,具有一定的國際法主體性。日本吞併琉球國發生在亞太國際秩序從傳統的中國中央王朝主導的朝貢貿易體制向以近代國際公法為主導的近代國際秩序轉換的過程中,但是無論是從哪一種國際秩序來看,日本明治政府對琉球國的武力吞併都是缺乏正當性的。因此,日本雖然吞併了琉球國,但至今沒有任何國際條約能證明日本擁有琉球的主權。

  4、日本對釣魚島的侵佔是出於貪欲對他國領土的攫取。

  日本在吞併琉球前後的官方文獻中,都沒有把釣魚島包含在其疆域內。1884年中法戰爭期間,台灣周邊情勢告急,日本人認為有機可乘,開始試圖侵佔釣魚島。於是,便有日本政府所謂的日本人古賀辰四郎於1884年“發現”尖閣諸島是無人島一說。實際上“尖閣諸島”一詞是由自英文PinnacleIs翻譯過來的,1900年才在日本出現。針對日本侵佔釣魚島的企圖,當時中國多家報紙曾發出警告。1885年9月6日上海的《申報》特別登載台島警信:“台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上,大有佔據之勢”。沖繩縣令西村捨三1885年曾奉明治政府命令對釣魚島歸屬進行調查,已經非常清楚釣魚島非無人島,而是屬於中國。明治政府因顧慮中國的反應而不得不暫停侵佔活動。1894年乘甲午戰爭中國戰敗之際,日本明治政府通過《馬關條約》終於達到竊取釣魚島之目的。現在日本外務省有關釣魚島的說帖中認為釣魚島是1895年1月經過內閣會議納入日本版圖。但不論日本政府如何狡辯,如何在細節上做文章,現有的日本文獻都不能改變日本對釣魚島的侵佔是出於貪欲攫取他國領土的事實。

  戰後日本已經被剝奪在台灣和琉球的權利

  1、各種相關法律文件都證明剝奪日本在台灣和琉球的權利是盟軍停止對日本攻擊的條件,日本投降時也已經接受這些條件。

  1943年中美英三國首腦共同發佈的《開羅宣言》、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蘇四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日本天皇1945年頒布的國家投降詔書、日本天皇承諾誠實履行《投降文書》的詔書及與盟國簽訂的投降文書等重要的法律文件都已經充分證明二戰的結束前提是日本將包括台灣在內的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歸還中國,並“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強烈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包括琉球。所以日本向盟國投降的前提是接受將包括釣魚島在內的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歸還中國,並被驅逐出琉球這樣的戰後安排。此也從國際法上剝奪了日本在台灣與琉球的權利。即使按照日本政府的說法,釣魚島不包括在《馬關條約》之內,也是日本“以強烈貪欲所攫取之土地”。日本簽署上述終戰的相關法律文件,表明日本已經承諾放棄對這些土地的權利,而這種承諾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